山东理工大学扣押教师住房是否有违物权法?

作者:水米田 | 原创 | 2006-12-16 10:12 | 投票

山东理工大学最近又盖了一些新房,为了鼓励教师购买新房,学校发文承认教职工的原来集资修建的房改房属于商品房(虽然房产证拖延数年才到手,但毕竟有了房产证),可按市场价格在校内职工间买卖,或置换新房。可是当一些教师要求调离的时候,上述文件中的话语突然不算数了,要求教师以原购价(6-7万元)退回现已升值到近30万元的住房,否则扣押档案。由于担心购买学校的住房没有自主权,一些在该校工作多年的教师想趁学校住房大调整时卖了现有住房,到市场买新房,学校于是又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出台了以下政策:

“与学校签定协议服务期未满人员不再需要校内住房而转让的,受让人需将转让房款的溢价部分交由学校代存,待转让人在学校服务期满后退还本息;未满服务期擅离学校的,溢价部分予以扣缴。

   ……我校普通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为200310月份……

                                    (文件发布于2006629

学校违规之处:

违约金是违约金,住房是住房,岂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说来也可笑,读博士之前,住房是属于自己的商品房;读博士之后,私有住房突然充公了?产权变更如此之快!

原有住房,如在校外的某集中居住园区的住房,是六年前教师自己出钱集资盖的住房,已有房产证,且学校已发文承认原有住房为商品房,怎么能在教师就要交易时临时增加上述条文?学校不按市场价回收,职工就有权让自己住房按商品价上市交易,这一条对所有持有房产证的住户都是同样适用的。当年同博士签订的服务协议中也没有交回私有住房这一款。另外,按照许多学校的通例,在此工作了近十年的教师也该有权利拥有自己的住房和处置权利了吧。也就是学校拖着不办理相关证件,否则你学校回购的价钱不合理我还不想卖给你呢。

       学校的手伸得太长了,已经干涉到了教职工的私有财产。博士服务期不到可以按协议赔偿违约金,或扣押违约金部分,不能拿教职工的住房交易做文章,学校有什么权力扣押住房交易的溢出价?人家还要拿这部分去市场上买新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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