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高级工程师、北京仲裁委仲裁员
新破产法将在本年六月一日实施。破产法给企业法人提供了新的运作机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一个企业法人可能取得成功,也可能经营失败。我们从自己家门口临街的商铺,就可以看到这种情况。一间商铺出租了,经过准备,在鞭炮声中热热闹闹的开业了。可是,时隔不久,就门庭冷落车马稀。于是,大玻璃窗上又贴出了“出租”的告白。这就是说,上一场经营游戏结束,新的一场经营游戏将要开始。旁观的人们不禁感慨:企业的“轮回”可太快了啊!仅以一个小区而言,这种“你才唱罢,我登场”的“走马灯”,老百姓也是司空见惯了。应该说,这是市场经济必有的现象。最发达的超级大国,美国也是如此。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局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S. Courts)公布的数字显示,美国2006财年破产登记下降到10年来的最低。2006年9月结束的12个月,和2005年相比,登记破产的总数下降了38%,就是如此,也仍为1112542件。一百一十多万件啊!数量也是不少了。我没有看到我国企业破产的年度统计数字。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在2007年4月27日的答记者问中透露,预计在2007年6月1日,未审结的破产案,全国会有10000件左右。至于那些没有经过法院的破产案件,就更多了去了。
对于经营困境的企业,国外的历史上曾经有惩戒主义的立法。也就是说,你经营不下去了,是一种过错,要受到惩罚。再往早了说,古罗马的规定,甚至是可以用人身抵债,用性命抵债。中国历史上,卖身为奴的,也不少见。随着社会的进步,为了发展商业,鼓励流通,在西方国家创设了“有限责任”制度。比较常见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经营不下去了,仅仅是一个公司的倒闭,不波及投资人的其它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打下了法律的基础。
结合上面的叙述,公司经营不好,就要倒闭。用规范的法律语言来说,就是要破产。但是,因为公司是在经营中破产的,他自己“出局”,固然是因为经营困难所致,但是,和他发生经营关系、劳务关系的其它利益主体,也必然会受到牵连。所以,难以避免的是,“一家倒闭,多家倒霉”。倒霉的“多家”并无过错。于是国家立法者以立法的方式,出于保护债权人的目的,设置了破产法律制度。这时的破产法律制度,立法的着眼点虽然不再是惩戒了,但也是立足于最大限度地使债权人得到合理、充足的抵偿,使债权人的损失为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