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欲并购娃娃集团公司设立的非合资公司的事件被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包括法律界人士的热议,由此也引起了人们对于外资企业并购内资企业的关注。从各方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达能提出并购娃娃集团公司设立的非合资公司的理由就是娃哈哈集团公司违反了10年前达能与娃哈哈集团公司的合资协议,即将“娃哈哈”商标用于非合资企业生产经营中。
在合资公司成立之初,娃哈哈集团掌握有49%的股权,是第一大股东,处于控股地位。但,后来达能通过并购香港百富勤公司而掌握了合资公司51%的股权,即后来达能通过资本运作获得了合资公司的控股权。
后来,娃哈哈集团公司又成立了60余家非合资公司并且将“娃哈哈”商标用于非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上,且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达能便指出娃哈哈集团公司的操作违规,违反了10年前双方签订的协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达能提出,最简单的解决方案就是将这些非合资企业变成合资企业,也即是达能出资40亿元人民币低价并购娃哈哈集团公司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这就是整个事件的焦点。
笔者结合媒体报道的资料认为,大能欲并购娃哈哈存在以下三大法律障碍。
并购的法律障碍之一、两份商标许可合同如何适用成焦点
达能与娃哈哈其实签订了两份商标许可合同。据报道,大能与娃哈哈在合资之初曾签订过一份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国家商标局刚刚经历了美加净品牌从外资收购又发展到中资收回的事件,初步意识到民族品牌保护的重要性,对娃哈哈商标使用权转让一事没有同意。于是,为了规避国家商标局对合资公司专用娃哈哈商标的禁令,达能与娃哈哈签订了两份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其中申报到国家商标局的简易本并未规定任何排他性条款,但在另外签订的所谓执行合同文本中,则规定娃哈哈商标在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用于其它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对于这一阴一阳的商标许可合同如何适用对这一事件的影响非常重大。如果适用在商标局备案的许可合同,那么娃哈哈集团的操作没有任何瑕疵;如果适用没有备案的许可合同,那么娃哈哈集团将该商标用于非合资企业生产经营中却存在不当操作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