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国有企业转制,90年代后期,我国各地相继成立了产权交易中心,并规定,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转制在经审计后,需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以拍卖、挂卖的方式公开交易,但在国办发2003年96号文之前,国内许多企业实际已按MBO的方式转制,而MBO是一种转制前就已确定了买主的交易方式,这是否意味着,2003年之前实行MBO的转制企业,在程序上明显违规?值得关注的是,是否由于2003年前大量违规行为的存在,才催逼国办发2003年96号文在明确强调了“国资转让需经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后,在最后一项加上了一个与这一规定相冲突的“管理层收购”条款?尤为蹊跷的是,几乎与96号文同时出笼的国务院3号文,却又严格规定了“国有资产转让不但需要公告至少20个工作日,且公告后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质疑MBO的程序合法性
俞飞龙 丁智勇
被资本界戏称为“中国顶级富豪速成法”和“最后一场盛宴”的MBO,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扮演了重要角色,数年来,国内学术界围绕MBO一直争论不断,但有人注意到,从“郎顾之争”开始,参与争论的正反双方,也许都忽略了一个法律细节,就是MBO的程序合法性。
早在90年代中期,我国各地政府先后成立了产权交易中心,用以配套国有资产的出让,规定国有资产的转让除需进行严格的审计和公告外,还需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拍卖或挂买。但是,由于MBO的交易方式实际与这一程序构成了冲突,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MBO是否存在程序上的纰漏?重新审视迄今最为权威的规范国企改制政策,记者愕然发现,虽然2003年11月颁布的国发办96文有关于“管理层收购”的条款,但这一条款不但与同一文件的其它条款抵触,也与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