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MBO的程序合法性

作者:李春林 | 原创 | 2007-09-23 14:36 | 投票
标签: MBO 合法性 程序 

为配合国有企业转制,90年代后期,我国各地相继成立了产权交易中心,并规定,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转制在经审计后,需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以拍卖、挂卖的方式公开交易,但在国办发200396号文之前,国内许多企业实际已按MBO的方式转制,而MBO是一种转制前就已确定了买主的交易方式,这是否意味着,2003年之前实行MBO的转制企业,在程序上明显违规?值得关注的是,是否由于2003年前大量违规行为的存在,才催逼国办发200396号文在明确强调了“国资转让需经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后,在最后一项加上了一个与这一规定相冲突的“管理层收购”条款?尤为蹊跷的是,几乎与96号文同时出笼的国务院3号文,却又严格规定了“国有资产转让不但需要公告至少20个工作日,且公告后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2007101,《物权法》即开始生效,国内数以万亿计的转制国有资产在享受物权法保护前,是否需要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合法性认证?

 

 

质疑MBO的程序合法性

 

                                                 俞飞龙  丁智勇

 

被资本界戏称为“中国顶级富豪速成法”和“最后一场盛宴”的MBO,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扮演了重要角色,数年来,国内学术界围绕MBO一直争论不断,但有人注意到,从“郎顾之争”开始,参与争论的正反双方,也许都忽略了一个法律细节,就是MBO的程序合法性。

早在90年代中期,我国各地政府先后成立了产权交易中心,用以配套国有资产的出让,规定国有资产的转让除需进行严格的审计和公告外,还需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拍卖或挂买。但是,由于MBO的交易方式实际与这一程序构成了冲突,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MBO是否存在程序上的纰漏?重新审视迄今最为权威的规范国企改制政策,记者愕然发现,虽然200311月颁布的国发办96文有关于“管理层收购”的条款,但这一条款不但与同一文件的其它条款抵触,也与于200421生效的国务院3号文中所规定的“国资转让需在公告后进入规范的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条款冲突。一系列问题随之浮出水面:在200396号文、甚至2005年《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颁布以前的MBO是否存在程序非法?如果这一判定准确真实,那么,应如何处置那些程序违规的已转制企业?为什么数年来,这一嫌涉非法的转让程序一直没有进入公众乃至学术界的视野?最应奋力一击的产权交易中心缘何集体失语?2003年颁布的国务院3号文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在国有企业转让程序上存在明显区别甚至互不兼容,这一“不同”从法律的角度应给出什么样的解释?在《物权法》即将正式生效之际,面对社会各界对MBO的群群激愤,这一系列问题变得格外维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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