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震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007年8月30日,历经十三年立法阵痛的《反垄断法》终于尘埃落定,经济宪法的出台将对中国金融业产生深远影响。就世界范围内反垄断立法体系及其延伸出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在金融业的反射历史来看,三项重要特征尤其值得特别注意:其一,金融反垄断规范常常迟于《反垄断法》出台,其原因在于《反垄断法》是基础性规范,而金融反垄断规范则必须是承接反垄断法出台,立法当局在充分考虑金融业的特性后方能审慎制定。以欧盟为例:尽管其竞争监管规范早在1958年就已实施,但其反垄断管辖权并未立即延伸至银行业,直至上世纪80年代,关于竞争的条约规章才被欧洲司法法院裁决为“同样适用于银行业的垄断行为”;其二,仍是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尽管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法律得到确认,但金融反垄断执法部门往往是金融监管当局本身,美国、意大利和荷兰三国即是分别由美联储、意大利银行以及荷兰银行等中央银行承担;其三,因为金融反垄断能促使金融消费者享有增加的社会福利,所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便作为金融反垄断制度的必然延伸,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往往被赋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在2007年波及全球金融市场的次级抵押贷款危机中,美、英等国金融监管部门无不发力,通过遏制掠夺性信贷、歧视性信贷等金融垄断行为,平息市场波动,保护次抵借款人合法权益。
本文紧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仔细查考金融业发展及规制现状,从市场运作及法律规制的交叉视角出发,在借鉴西方金融规制体系的同时充分考虑我国实情,采取由上位法至下位法、由特别法至普通法的方式,分为两项法律解构和一项法规制订共三大部分对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范进行金融反垄断制度设计的剖析,为我国尽快确立金融反垄断规范,并以此为核心,构建科学的金融竞争政策,从而维护金融竞争秩序、保护金融消费权益提供借鉴。
第一部分:法律解构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法》
在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下,出于对功能监管的考虑,中国人民银行宜作为金融业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由人民银行牵头的“一主三辅”模式,设立金融反垄断委员会,并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执法机构。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