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仲裁官司的败退:
根据最新消息,“娃哈哈转让合同无效”仲裁一案,达能败退。这意味着娃哈哈集团自始而终都是“娃哈哈”商标的合法拥有者――这是对达能欲强行并购娃哈哈法理上的致命打击!
其实,自从娃哈哈方得到国家商标局的“尚方宝剑”――“娃哈哈商标不同意转让”函件公布后,旁观者都明白,娃哈哈商标转让合同无效将是必然,达能必输。无奈之中,达能玩起了“状告国家商标局”的法律游戏,以及玩“不同意转让不等于驳回”的文字游戏。然而游戏毕竟是游戏,在国家商标局的“不同意转让”的最高法律效力的证明前及商标转让合同诉讼期限已经失效的前提下,达能的一些诉讼技巧及辩解是那么的苍白无力。
在中国商标局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看来,娃哈哈商标一直是著名的民族品牌,否则娃哈哈怎么可能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民族品牌所享有的诸多荣誉?我们总不能给“可口可乐,雀巢,欧莱雅”这些品牌挂“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荣誉吧。
桂林娃哈哈诉讼达能高管“竞业禁止”一案达能败诉
达能最近接到桂林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达能败诉。为此感到“冤枉”的达能发表了公开声明,核心思想有两点:
1、诉讼是在达能代理律师及当时人缺席的情况下宣判的――――若知现在,何必当初。数月前,相关法院将诉讼通知书送到达能在上海中国总部,懦弱的达能高管竟然避而不见,达能自己的掩耳盗铃就以为能够逃避中国法律的制裁?
2、达能的高管在关联公司任职是跨国公司常用惯例并不违反“竞业禁止”法律条例――――不知道他的常用惯例从何而来?难道欧美国家法律允许一个人同时兼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宝洁与联合利华?沃尔玛与家乐福的董事?在尊重自由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制度至上西方国家,傻瓜想想也必定为法律所不容。难道这些外国人在中国就有了特权,就可以凌驾于中国法律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