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些国家的公民不仅必须更勤奋地工作,而且只能得到更低的收入。
前期中,我们谈到“武打”作为一种产权与合约权益保护机制的意义,特别是当正式司法不可靠时它对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能在一定范围内促进经济交易的发生和市场的发展。但我们也看到,以粗鲁暴力建立的“丛林规则”与相应秩序往往是一种低效的“多极”秩序,它只能支持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无法让一个国家的经济充分地深化。为了让经济实现最大可能的深化,就需要某种正式司法支持下的“单极”秩序。
这就把我们带回到制度经济学(InstitutionalEconomics)的话题。自从1993年道格拉斯.诺斯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制度经济学再次成为经济学界和业界的热点,一时间我们都认识到制度资本或制度成本对经济发展的决定作用。可是今天,转过身看看中国的市场制度环境与法治水平,我们又开始纳闷:中国的法治与产权保护还相当欠缺,可是这些年GDP却以年均超过9%的速度在增长,这是怎么回事?难道中国特色真的能使其他国家成立的结论在此就行不通?真的是中国有中国的经济学、西方有西方的经济学?在这期与下期的专栏中,我们不妨试着回答这几个问题。
制度资本与制度成本
制度经济学判断制度机制(institu-tions)优劣的最重要标准,是看它们是否有利于市场交易的发生与深化。如果一国的制度有利于交易市场的容量最大化、有利于经济的深化,那么我们就说该国具有高的制度资本。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制度,则使交易的成本变高,这种成本通常被称为“制度成本”。当然,制度成本不仅仅指在市场交易发生过程中实际要支付的成本,也包括由于制度障碍而根本无法进行或选择放弃的市场交易所带来的机会成本,这种机会成本包括“本来可深化的市场”因制度障碍而只能半途而废的情况,以及市场勉强得到发展的情况。
换句话说,即使在制度机制最不利于信用交易的国家,证券交易和借贷还是可以发生,甚至也可以发行股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证券市场能够深化、能够发展得兴旺。一个国家的经济可能已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的积蓄已很多,但由于金融证券市场不发达、金融中介不到位,虽然众多创业者与企业家都需要资本,大家也都没办法,那些积蓄资金无法配置到资本的需求方,进一步的经济发展就很难发生。这里,制度成本表现为“勉强发展的证券市场”和“进一步的经济发展很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