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制度实践的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启示(杨老金邹照洪)

作者:邹照洪 | 原创 | 2008-01-18 16:51 | 投票

QDII制度实践的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启示

新金融网www.cnfinancer.com 杨老金  邹照洪

QDII制度是一种在资本账户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允许政府所认可的境内金融投资机构到境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的机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其经济金融具有比较发达的领先优势,故对国内资本市场通常没有较为严格的管制,其资本市场的开放度比较高,所以不存在资本市场逐步开放的问题。而很多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通常对其资本市场的开放问题采取渐进策略,从而避免过快开放资本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新兴市场经济体在货币没有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普遍采取QDII制度对资本市场进行有限度的开放。

QDII制度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983年,台湾在实行逐步开放岛内资本市场时,为了避免形成过度的冲击,对外资实行了QFII(即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制度)。于是,有一些学者效仿台湾的QFII机制,提出了QDII的概念。中国台湾、韩国、智利、印度、巴西等国家和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设立和实施了QFII制度和QDII制度,也就是所谓的双“Q”制度,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并取得了许多的成果。

(一)台湾

20世纪80年代,台湾证券市场走上对外开放的道路。1982年台湾当局制定《引进侨外资投资证券市场计划》。随后,又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QFII制度的投资行为。在90年代,台湾当局进一步推行QDII制度,台湾资本市场开放步伐加快。

1993年台湾开始推行QDII(在台湾地区被称作QFII投资海外市场)。台湾规定QDII机构必须是外资券商和台湾本土券商拥有控股权的海外券商:要求这些公司净值在1.5亿美元以上,且具有国际证券投资经验;台湾券商在海外转投资50%以上的证券子公司。基金管理机构成立时间未满3年,经营投资基金资产降为3亿美元以上。1993年8月投资总额上限定为50亿美元,个别投资额度在500万至1亿美元之间;1993年11月规定国际投资者汇出本金后3个月内可再行汇入,汇入资金允许定期存款账户期满时可续存3个月,但以一次为限。到目前,台湾证券市场已发展成为一个国际化程度相当高的市场。现在看来,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无疑是台湾QDII制度成功的一个先决条件。

台湾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3-1991)开放岛内投资信托公司募集海外基金投资台湾股市;1988年允许外国证券经纪商在台湾设立分公司。第二阶段(1991一1996)实施QDII制度,对QDII开放证券投资,规定单一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公司的股权上限为5%,所有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公司股权的总和不得超过10%。第三阶段(1996-2003),初步实现了证券市场对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完全开放。2001年为了促进金融发展,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进行混业经营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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