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千呼万唤不出来
孔善广 2005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有了一部正式的法律,无疑是前进了一步。但是,令人失望的是——大众最关心最期盼的条款——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却仍不见踪影。
根据各种的民意调查可知,惩治腐败、遏制腐败是多年来人们对政府工作最关心和最重视的内容之一。虽然,在1995年我们就制定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一是少见公布于众,属于内部监督;二是未上升到法律的地位;三是只申报收入而不是家庭财产。众多腐败官员如果不是被揭发、被暴露出来,人们怎么也想不到他们靠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及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可以有上百万、上千万的财产,或想不到他们可以每年有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消费。而且揭发、暴露出来后,大多以“财产收入来源不明”而被从轻处理。那些没有暴露出来的又怎样呢?人们只能是猜测和猜疑而已。
2004年,十几位省部级高官落马,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巨额财产无法说明的问题,但是,正如一些反腐专家所说,这些都不是通过发现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查处的,仍然是通过比较原始的举报等方式获得线索,进而揪出官员的贪污腐败问题,但是这些方式都带有很大的偶然性。与此相比,财产登记制度如果执行好了,就会有不同的效果。
我们以前经常宣传“干部是人民的公仆”,那么,人民就是真正的主人,主人要求仆人申报和公开财产,不允许仆人未经主人同意私拿(偷)主人家里的财产和损坏了主人财产,这并非过分,看看现在有多少人想当“仆人”的现状就可知了。
其实,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故又被称为“阳光法案”。至20世纪80年代后期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国际经验表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利器,是吏治法治化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要有效地防止公务员贪污腐败,必须明确地以立法形式设定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制实行申报个人财产、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