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世界上的法治国家均采取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一有效措施,英国在早在1883年就制定实施官员财产申报的法律,但时至今日,相隔一百多年我们出台的《公务员法》,竟然还没有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有关条款,无疑在阻碍我们所提倡的“依法治国”的进程。
或许,是由于实施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涉及面广”?而导致对此我们也需要像经济和政治改革一样“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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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关参考资料:
根据历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统计,自1978年以来的20年中,因牵涉腐败和其他经济犯罪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达235万人,受到法律制裁的公职人员超过40万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1979-1982年查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总数为98225件,1983-1987年间增至15.5万件,1988-1992年间增至214318件,1993-1997年间更增至387352件(而这时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腐败案件的立案标准均已提高),18年间查处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平均每年以22%的速度增长。
据统计,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查处的腐败大案总数1983年-1987年为30651件,1988-1992年间升至49122件,增加了60%,1993年-1997年则飚升至168904件,这期间增加了2.4倍,其中违法违纪金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乃至上亿元的特大案件有增无减。1983—1987年间因涉嫌腐败案件而受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总数为1500余人,1988—1992年间为4623人,1993—1997年10月更高达9769人,另据统计,从1993年到1997年3月间有2万余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600名地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因涉足腐败案件而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查处,1998年一年就有5357名县处级领导干部、410名地厅级干部、12名省部级干部(不含军队)受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据统计仅1996年全国各种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收费及各类基金、附加费合计年收费总额超过4000亿元,相当于当年财政收的50%。
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查办经济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而言,1983-1987年间为16.3亿元,1988-1992年间为25.8亿元,1993-1997年间则高达229亿元,而同期纪检监察机关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也高达159亿元。
[来源:何增科:《中国转型期的腐败与反腐败问题研究:一种制度分析,《经济体制比较》2003年第1期。根据历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