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什么是人权呢?世界上第一个将“人权”具体化的人是美国前总统罗斯福,他在1941年向国会递交的国情咨文中提出人具有以下八项不言自明的权利:一是从事有关工作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二是挣得足以提供充足衣食和娱乐的收入的权利;三是一切农场主生产和销售产品足以保障自己和家庭在生活上过得去的权利;四是一切企业主,不分大小,在自由的环境中从事贸易,不受国内外垄断集团不公正竞争和控制的权利;五是一切家庭拥有体面的住宅的权利;六是享受充分的医疗照顾和机会获得并保持健康身体的权利;七是享受充分保障,不必在经济上担心老、病、事故和失业的权利;八是获得良好的教育的权利。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背景,对“人权”会有不同的理解。我们不必照搬人家的人权观念,我们完全可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权观。在“人权”写入宪法之后重新审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又能给我们怎样的启示呢?
【十一】怎样估计下岗给整个民族造成的内伤?
在下岗分流,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分配制度,乃至现在正进行的国企“改制、重组”过程中,国企老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嗟咄之间就可以决定一个职工的命运,下岗既不必经过劳动仲裁,也不在法律规范之内。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职工为了保住一份工作不得不曲意迎合,不得不委屈求全,趋炎附势,人身依附,出卖色相乃至人格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缺乏一种道德规范,没有一种精神力量的统驭,导致中伤、排挤、倾轧,人性中各种邪恶的丑恶的行为沉渣泛起,企业管理者与职工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缺乏诚信,缺乏同情和关爱,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几乎不复存在。--- 这对我们民族的伤害、对国家元气的伤害,将是难以估量的。
【十二】重提补偿下岗职工以体现社会公正的话题
关于“补偿下岗职工 体现社会公正”的意见,再次重申如下:
这里说的补偿不是指下岗以后领取的最低生活费,也不是进入再就业中心经受培训,以及‘一次性买断工龄’的那笔小额款子。我所说的补偿,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对为了社会发展而做出牺牲,承受了改革的阵痛,代替时代而受难的下岗职工们,给予适当的回报,以示感谢。好比一艘因风暴而濒于沉没的轮船,为了保住大多数人的性命,先是往海里扔货物,然后,有一些同样是活生生的人,或者出于自愿,或者是被统一安排,一个一个地跳进了惊涛骇浪之中。轮船负荷减轻了因此没有沉没,大多数人的性命保住了。当风暴停歇之后,轮船拉响汽笛,直挂云帆济沧海,开足马力奔前程。这时候,那些在危急关头跳下大海的人,侥幸还没有被淹死,还在那里挣扎。船长、大副、二副、水手,以及乘客们,如果都是些高尚的人们,就应该立即地、毫不犹豫地,怀着虔诚的敬意,把这些殉难者迎上船来,献上食物,献上衣物,还有尊重和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