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有足够实在和充分的理由保持匿名,它应当被视为正常的社会行为的一部分――至少在网上的某些地方是如此(其实在真实生活中也别无二致)。根本上说,我们需要防止匿名的黑暗面而不是将匿名整个定为非法。宽松的网络环境能够给我们以自由,虽然常常得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在这种环境中我们会生活得更好。事实上,在中国,危险常常更多地来自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管理过严而使隐私权过于有限。
2004年8月,有媒体报道说,四川宜宾市警方接到省公安厅网监处转发的浙江省杭州市网监支队线索,该市有两个互联网上网账号分别于2004年3月21日和2004年7月11日登录浙江一色情淫秽网站,查阅、浏览色情淫秽图片并在网站上留言。宜宾市警方接报后立即作出部署,网监支队案侦大队多名干警在市电信等单位配合下,排查有关案件线索300多条,8月10日终于查清两个互联网上网账号具体用户的详细资料,并掌握了大量相关证据。警方迅速出击,抓获韩某、钟某两名违法嫌疑人。
没有制作、传播色情网站,只是在自己家里上网浏览的行为违法?这很难不让人联想到当年轰动一时的“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抓事件。“夫妻在家看黄碟”一事已有定论,浏览黄色网站又该如何看呢?对于这种仅属个人道德规范、并无公共危害性的行为,公安机关需要强行介入管理吗?公民的私生活与道德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在哪里?这是主张网络实名制以消除网络犯罪的人士需要深思的问题。
事情还不仅仅限于此。在社会对公开性和透明度的需要,以及个人对匿名发言的权利和能力的追求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冲突。在公共事务上公开发言的人通常怀着良好的反映民意的愿望,但他们有可能遭到拥有权力并且不公正地行使权力的人的报复。在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里,公众批评不一定非得匿名进行,但对那些也许冒着强有力的打击危险的人,匿名仍然是一种有价值的保护手段――在一个不公正的社会里(不论对此如何定义),就更是如此。
然而,一个社会要想整体上保持健康,其成员需要有名有姓。应该找到一种解决办法,能够为个人提供合法的隐私权和匿名权,但这必须限定在一个鼓励公开性和透明度的文化之中。由此看来,匿名实际上关涉着一个社会的宽容度,即这个社会能否容忍多样性和个人变化的可能性。在大量的私人行为经由网络变得高度可见之后,我们的社会是不是能够容忍这一切呢?
在匿名与实名之间保持平衡是一项挑战。匿名制保护了思想和言论自由,满足了人们以某种安全的方式显示自己的真实面目而不是隐蔽自己的本性的愿望;但同时,它也造成了无聊主义和庸俗主义的泛滥,为网络流氓的发育提供了温床,助长他们用不可靠的或带有报复性的信息伤害他人。
正如戴森所言,匿名如酒。如果对其加以节制,会有许多益处。对有些人来说,它是一种无伤大雅的释放和发泄情绪的手段;其他人则可能会过度地使用和滥用它从而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总的说来,应允许匿名在某些场合和地方使用,但应有清晰的界定。
尽管匿名会产生一定的害处,然而经由匿名产生的价值还是高于人们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政府不应该试图限制匿名(这样做成本很高而收效可能甚微),社区则最好根据自身的特点决定有关匿名的政策。与此同时,网民必须牢记,在网上,不存在完全匿名的保证。网络一度似乎为人们提供了隐姓埋名的机会,但现在,人们在网上的行动很容易被追踪,网络也因此成为反对匿名的强大工具。最终,大家会认识到,每个人都有权在网上保持匿名,而匿名却并不一定是网络交流的最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