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根据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也就是说,如果业主向银行贷款买房后如果不能按时还款,银行只能把用于抵押的房产查封,却不能拍卖收回贷款。现在深圳的各家银行已经提高了房贷的首付比例,银行在发放房贷时不得不严加审查。随着一些赖帐人的出现,银行的坏帐会增加,从而促进银行惜贷,失去了银行的支持,对房价的推动作用力会大大减小。
19、房产权先天不足的限制。本人是律师,深知根据中国法律,业主不拥有住房土地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最多只有70年的使用权(如果是商业、工业用地,最多只有50年),也就是说,在70年后,土地所有权就结束了(如果房产商房子盖了3年,业主就只有67年的土地使用权了,如果又空置了2年,就只有65年了),至于是重新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费还是以后就可以免费使用,或是由国家根据客观情况收回使用权,不得而知,这在法律上仍是空白。可是70年总会过去,这一天总会到来。有报道说卖地比较早的深圳,有的土地只有十多年就要到期了。可是人们会越来越认识到这个问题。而且不是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是70年,有的只有50年,甚至是10年。但是现在市场上决定房价的往往是交通、地段、环境等,从不考虑土地使用权期限,当人们开始普遍考虑这个问题时,土地使用权期限少的房价必然下跌,特别是房龄长的二手房。
20、对外资购房的限制。中国从2006年开始终于开始对外资购房实行限制。在此之前,看到北京的大房产商潘石屹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对外资买房有限制的。当时根本不相信,因为除非对所有的国家的相关制度了解后才能有这种结论,我相信潘先生是没有这个时间去了解的。后来看到一个数据,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80多个成员国,有130多人其实是对外资投资房产是有限制的。这样,这两种说法至少有一个是错误的。有人可能说,外国人会用中国人的名字买房。有些不了解中国的外国人说出的话简直让人笑死,因为不了解中国国情。同样,不了解外国人的中国人也会这样想当然。我们一般认为的外国其实就是指西方发达国家,谁会指望非洲饥民来抬高北京的房地产价格?而西方国家人们的普遍习惯是守法,不做与法规相悖的事,而不象中国人那样聪明地规避法律的规定。凡是与法定抵触的事,根本不考虑做。所以这个限制的作用是大还是小,最好正确地加以评估。这样,外资赌人民币升值或其他原因抬高中国房价的力量就大大减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