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如何定义

作者:朱子云 | 原创 | 2006-07-07 23:14 | 投票
标签: 违约 定义 

    合理合法地界定“违约”的内涵和外延,是内部评级法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PDLGDEAD估算的基础。新资本协议将“违约”定义为以下两种情况的一种或者两者同时出现:一是银行认定除非采取追索措施,如变现抵质押品(如果存在的话),借款人可能不能全额偿还对银行集团的债务;二是借款人对银行集团的主要信贷债务逾期90天以上。

对于“不能全额偿还”,新协议又进行了六点详细阐述:第一、借款人的贷款转为表外计息;第二、由于信贷质量大幅下降,银行核销了贷款或计提了专项准备;第三、银行将借款人贷款出售并相应承担了较大经济损失;第四、银行同意对借款人进行消极债务重组而发生本金、利息或费用等较大规模的减免或推迟偿还造成债务规模的减少;第五、就借款人对银行集团债务而言,银行将债务人列为破产或类似状况;第六、借款人破产或申请破产或处于类似保护状态,由此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银行集团债务。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违约给出的定义是一个框架和原则性的定义,美国、英国、欧盟等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监管当局都在参照新资本协议规定的基础上,对本国或本地区的违约定义的标准做出了符合本地情况的定义和解释。

违约定义不但要满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还要切合各国金融环境的实际。目前,国内监管机构和银行还没有统一的违约定义,也没有明确的消极重组概念,破产法律制度尚在完善中,因此,各商业银行应当在借鉴国际实践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国情和我行实际,制定出新资本协议合规、银监会认可,并且易于操作的违约定义,为内部评级法工程的顺利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建议国内监管机构尽快制定统一的“违约”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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