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孝”
一
“百善孝为先”。在传统东方的价值观中,“孝”是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对人最基本的道德律令。一个人可以不成功,可以不富贵,但不可不孝顺。不孝甚至“忤逆”意味着对道德义务的拒斥,对社会价值的背离,这样的人无法在道德和伦理格局中获得立足之地。同时,在传统东方的家—国理念中,“孝”是构建伦理秩序的核心,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秩序的基础。当家被看成是国的缩影或者国被理解为家的扩展时,伦理秩序成为社会秩序的基础,家庭和谐成为社会和谐的前提。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体现孝道在构建社会秩序中的基础和核心作用,体现社会和谐是以孝为出发点的伦理秩序的自然扩展。
“孝”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义务。“孝”不仅要求子女在父母面前表现出恭顺和服从,在父母年老的时候提供其物质生活条件,使其安享晚年。更重要的是,子女在这样做的时候要有发自内心的感激,要心甘情愿地奉献。所谓“孝心”,要求孝行要从心出发。对父母孝顺,必须是发自内心的情愿。 “孝”包含着“笑”的意味。一方面,子女要通过尽孝让父母内心愉悦;另一方面,子女也应该将尽孝作为一种愉悦的义务。必须强调的是,儒家所要求的“孝”,绝对是一种单向的不对等的子女对父母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天然的不平等——恩德的施与者与接受者——要求父母堂而皇之接受子女的孝顺而不需要作出对等的回应。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就可以成为贪婪的索取者。中国人所讲的“父慈子孝”并没有交换的意味,不是说子孝的前提是父慈。“孝”作为子女对父母的回报之爱,是一种无条件的义务,而且是一种不能转移不能替代不能储存和预支的义务。在儒家文化看来,父母将子女带到人世已经给了子女最大的恩德,子女应该尽其一生加以回报。甚至,这种回报还不止于子女本身。父母在世时,应该膝前尽孝;父母去世后,应该按规定礼节祭奠。于是回报的义务延续到子女的子女的子女……一代一代,香火不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