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遇与挑战 ──当前审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作者:郝志远 | 原创 | 2007-10-06 22:56 | 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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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宪法和审计法对审计工作所作的专门规定,体现了审计工作的特殊职能,考虑到了审计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正是由于这些规定的落实,我国审计工作才得以顺利开展并取得显著成绩。但是,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在一些同志中也还存在一些片面的认识,有碍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有的地方政府领导人的分工不符合审计法规定,政府行政首长不直接分管审计工作,我省一些市、县也存在这种现象。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应当落实审计法关于由政府行政首长领导审计工作的制度,以利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制约机制,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强审计监督的效果,增强政府工作的效能。

有的地方单纯地把审计机关当作一个具有追缴收入和罚没职能的“创收”机器,仅仅满足于审计机关能够在财政困难时发挥收缴和罚没职能,为财政增加一些收入。如果把上缴财政资金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审计工作成效与地位的主要标准,与专司财政资金征收管理职能的部门相比,对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地位与作用的估价就会发生偏差。这种认识显然是有害的。把收缴资金当作审计机关主要职能、把上缴财政资金多与少作为衡量审计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忽视了审计监督的本质要求与意义,降低了对审计工作职能、作用与成效的要求,会给审计机关正常开展工作和发挥作用带来不应有的阻碍。

也有的同志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当作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把查处案件的数量作为衡量审计工作地位、作用和成效的主要标准。这种认识也是片面的。审计工作中应当注重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促进廉政建设,但是,查处案件并不是审计的主要职能,更不是唯一职能。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应当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这是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但是,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能盲目追求案件数量的增长,也不能把追求案件数量增长作为衡量审计工作成绩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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