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死亡理论

作者:唐海滨 | 原创 | 2007-11-27 17:28 | 投票
标签: 企业死亡 
  为了澄清一些误解,我觉得应该区分接管、兼并和合并的主要含义。我国目前把兼并和合并有的加以区分,有的混在一起,有的则把兼并视为接管,看来做些区分是很有必要的。一般来说,在西方把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或另一些企业资产的行为称为接管和收购。在这个过程中,接管一方因侵吞了另一方企业而成为存续企业,同时获得了被接管企业的全部资产及控制权,被接管企业则失去法人资格。被接管企业是处于无奈不得不被接管。显然,接管的实质是产权有偿的转移,即Take-over,这一名词很难译成兼并。过去,日本也有这样一种意识,认为接管(吞并)别的公司是一种恶行。现在也认识到应该出现这种事态。兼并与我国以前实行的“关、停、并、转”中的“并”不同,前者是一种经济手段,是双方企业为了达到某一经济目的而自愿合并起来的。而“关、停、并、转”中的合并则是产品经济条件下的宏观控制的一种行政手段,它依靠行政命令强行把两个企业并在一起,并不是双方自愿的。而Merger既可译为兼并也可译为合并。当然广义上的合并也包括一方并入另一方的情形,即兼并,企业兼并指企业间的吸收合并,指在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中,其中一个企业因吸收(兼并)了其他企业而成为存续企业的合并形式。有一位美国学者曾形象地把企业兼并比喻为A+B=A。但在西方理论界一般较严格区分接管与兼并。前者是非自愿,后者是自愿的,这种愿包括丧失或不丧失法人地位。但在研究企业死亡问题上,我们严格从法律意义上来谈,主要看在企业法律关系中企业主体是否发生转移或消灭,如果仅是企业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或内容发生变更,就不是企业死亡,则另当别论。企业接管另一家企业的过程,主要是出价。接管时出价(Take-overBid)是一个集团或一家公司试图取得足够的有表决权的股票以控制另一家公司。一家公开招股的公司向另一家招股公司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出价通常是以当前股票市场的估价为基础的。劫夺性公司一般开价形式是提供它自己的一定比例的股票,每股支付一笔现金或两者的结合。接管公司和被接管公司的主要特征是它们的规模。接管的动机是出于规模经济、经营多样化,能取得更多的财源以及较大的市场支配力。米克斯(G·Mecks)认为接管主要是为了创建或维持赢利性较差的大公司,但它需有一个能加以一定控制的市场环境。接管有利于企业集中力的增强。一般来说,规模较大的公司被接管的可能性较小。英国1960年存在的公司十年内被接管的概率,5700万英镑资产规模的公司为0.27,3500-6500万的为0.20,250-500万的为0.50,100-250万的为0.41。也就是说被接管的概率是规模的递减函数,最小公司被接管的概率将近最大公司的两倍。这体现了“大鱼吃小鱼”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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