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的立法职能(1)

作者:胡朋 | 原创 | 2007-02-27 02:50 | 投票
标签: 立法 职能 HR 

HR的立法职能1

 

 

 

HR的英文缩写是“Human Resources”,中文意思是“人力资源”。但仅从“人力资源”的角度,来理解HR的职能,未免太偏颇。人力资源管理,只是HR职能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很多事实表明,HR在企业内部是一个“立法者”的角色。无论是公司的薪酬福利制度、考核评估制度,还是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流程设计,都涉及到一个非常普遍的概念,那就是“企业立法”。企业的制度和流程,从调研、起草、审议,到审批、公布和实施,HR依从的是一条典型的企业“立法程序”。

 

企业立法的主体,只能是HR部门。如果CEO主导企业立法,将导致企业行政权过分集中,使CEO一权独大。如果CFO主导企业立法,将导致企业财政权过分集中,造成企业内部的权力布局异化,CEO靠边站,责任和权力脱节,形成“喧宾夺主”的不正常现象。

 

按照西方企业制度设计,CEO对企业的“财政权”和“人事权”只有议决权,没有决定权。HR不仅要对公司的人力资源结构和人才质量把关,同时还要保证公司的制度和流程,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来进行更新和公布。除了HR以外,任何一个部门不能站在公司层面,私立规矩,擅设私罚。

 

 HR的职能仅仅定位在人力资源管理,显然没有充分发挥它在企业内部的作用,它应该成为企业三权中的一权,使企业内部权力获得相对平衡。国有企业内部的HR部门形同虚设,是企业“一把手”的使唤工具,这是权力型管理体制下的通用弊端。CEO想要垄断企业权力,实际上就是两种权力,一种是财政权,另一种就是人事权。这两种权力失去控制,企业的独裁作风就会显现出来,使得企业的管理和经营风险加大。

 

西方企业的管理风格秉承西方三权分立原则,把行政权、财政权、人事权进行分离。这既是为了保证投资人的资产安全,也是为了让企业的决策,在三权牵制中变得理性和专业。由于西方企业内部存在“制度骨架”,任何管理者离开某个岗位,这个企业仍然按惯性运转,不会出现“人一走,全乱套”的局面。

 

 

 

Jackson.hu@tom.com

200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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