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R的立法职能(2)
HR从职能上看,管理功能分三大块:第一块是人才规划功能。通过制定人力资源政策,科学规划公司人才结构,建立人才的考核和评估程序,引进和淘汰公司员工,并根据人才市场价格走势,及时更新和调整公司现有人力资源政策。
第二块是立法调研功能。对外通过薪酬市场调查、猎头市场调查,更新人力资源数据库,作为其人力资源政策的立法依据;对内通过深入公司各部门和各岗位进行调研,熟悉各个岗位流程,了解管理需求,以及必须重点监控的管理节点,作为制定公司制度和流程的依据。
第三块是立法程序功能。公司的制度和流程,必须经历调研、起草、审议、审批、公告、实施6个步骤。制度和流程在实施过程中,还有可能存在“再修改”和“再公告”程序,这是HR必须遵循的基本流程。
企业立法,“参议”和“众议”两个概念非常重要。企业立法工作要趋向科学、严谨,必须兼顾“参议”和“众议”。
所谓“众议”,就是在企业立法过程中,充分了解所有员工、所有岗位的立法需求,从整体上把握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松紧度”。立法过紧,很容易束缚员工的手脚,造成“立法责众”的尴尬局面;立法过松,又会降低制度和流程的管制效率,在管理中形成制度性缺陷。
所谓“参议”,就是由企业高层对企业“立法草案”的修正和提炼,公司管理层有权力,让公司的立法条款充分体现既定的管理意图。CEO和CFO在确定公司制度框架和流程监控原则等方面,拥有相当的决定权。理由有二。首先,中层和基层的立法意见,也许是合理的,但不一定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方向和管理文化,因为他们缺乏全局观念和全局责任。其次,企业立法的依据,如果全部来自基层,那么公司高层,极有可能成为制度和流程的管束对象,而形成公司高层在施政过程中频繁触犯制度的现象。这样的制度,完全有可能执行不下去。
HR公布的制度和流程,既是CEO所在行政部门的“执法”依据,也是CFO所在财政部门的“司法”依据。HR可谓责任重大。
2007/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