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在吸收部分学者有关行政公诉的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以公益诉讼代替行政公诉这一论点,并认为前者较之后者的范围更广、效能更多,更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On Public Interest Action
CHEN Zhao-hui
Abstract:The present paper argues that the public prosecution of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replaced by the commonweal 1itigation which is broader in scope,more efficient than the former and can better protect public benefits.
鉴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诸多弊端,有学者提出建立行政公诉制度这一设想。本文作者认为,行政公诉制度确能极大地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制,但它亦有许多自身的矛盾和弱点难以协调和克服,因而以公益诉讼代替之似更为可行且有效。
一、行政公诉制度概述
根据本文作者参阅的有关论著.倡导行政公诉制度的学者似均未对行政公诉的概念进行阐述。本文作者为论证的需要,试将之概括为非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之行政诉讼。
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有许多裨益。如支持弱者,实现司法公正;体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制衡行政权,促进法治行政;在行政相对人人数众多时,提高诉讼效率;体现行政诉讼的宗旨;为建立违宪审查创立条件。并且,行政公诉制度已在许多国家获得了承认。[1]
但是行政公诉制度仍有许多模糊及不足之处,这或许也正是持此论者未对其概念进行表述的原因。
首先,行政公诉的所谓“公”是何指?是就提起诉讼的主体而言还是就其目的而言?换言之,是指提起主体是履行公务的国家机关,还是指提起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