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

作者:崔爽 | 原创 | 2007-04-19 21:33 | 投票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等的监管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机制相结合。中央和地方党委要加强和改进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继续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创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目前,我国政府所属医疗机构是国家所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参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操作模式,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应是“国有独资公司”。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出资人制度和法人治理制度过程中宜采取的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化医疗机构的模式,参考和借鉴企业改制的经验,大概应是以下框架:

  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较长的时间,在这一过渡时期,需要建立和完善以董事会制度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仍要较长时期地保留国有独资形态,以保证国家对保障基本医疗供给和加强公共卫生管理重要职能的履行。此外,作为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后,在国有出资人和政府所属医疗机构之间担负桥梁作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也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保持国有独资形态。因此,对暂时或长期保持国有独资形态的政府所属医疗机构,有必要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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