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的分类。
董事按是否有股东的背景及其利益关联被划分为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是指有股东背景及利益关联并委派的董事。独立董事指没有任何股东背景及与医疗机构业务的关联关系,即独立于所受聘的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股东,由董事会聘任的董事。
独立董事不在医疗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独立董事对医疗机构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医疗机构整体利益。就我国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治理结构的现实来说,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体制同样受到了单个股东利益和股东董事仅局限于其所代表的医疗机构法人从事的行业领域的局限,在业务开拓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多元化产品、服务经营以及资本运作的要求,故要求在履行多元化业务开拓、金融创新、资本运作等重大经营决策权的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改进董事结构。
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在于:强化董事会的作用和防止高级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通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完善治理机制。独立董事一般由懂专业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2.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分类。
(1)执行董事:指在医疗机构高级管理层中担任执行职务的董事。依惯例,执行董事的地位高于其所任的行政职务,如在称谓上一般是叫“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2)非执行董事:不在医疗机构中担任任何执行职务的董事。
(二)政府所属医疗机构董事会的构成。
政府所属医疗机构董事会的人数可考虑限定在7-13名之间,并确定董事会三类构成人员的合理比例。
1.由出资人(国资委)代表出任的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占1/3;
2.由董事会提名并由出资人(国资委)批准,在医疗机构高级管理层中选拔的执行董事人数占1/3;
3.由董事会提名,在社会知名的财务、管理、金融及法律专业人士中聘任的独立董事占1/3;
以及由监事会依据职代会推荐任命的职工董事.
(三)政府所属医疗机构董事会下应设立的三个非常设委员会
正确处理董事会与总经理(CEO)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现代政府所属医疗机构治理结构的关键。前者掌控医疗机构的法人财产权,而把经营管理权交给代理方——总经理(CEO)。这是由于现代医疗机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必然产生的关系。尽管董事会把医疗机构的经营大权委托给以总经理(CEO)为代表的高级管理层(执行委员会),但为防止内部人控制,现代医疗机构的董事会应通过在其下面设立各种委员会的制度,一方面保证其行使对医疗机构的重大经营决策权和对高级管理层的激励与监督权,另一方面又保证这些重大经营决策和激励监督措施的科学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