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中国渐进主义的制度变迁中,基于政府主导推行力量保证之虑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显然降低了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效率,但无不令人无奈的是,如若将中国的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纳入到一个完整优化的制度结构中同时进行制度变迁,则问题很快即会出现,亦即,现时政府主导逻辑的支持力量何以得以产生与维持?显然,在一场仅仅涉及政府、精英阶层与社会民众的简单制度变迁博弈中,政府即根本很难彻底主导或延续其初始的改革理性,各方利益诉求主体亦永远无法在博弈中达到能给各方均带来充分美好图景的改革共识。抑或,就制度变迁中的博弈格局演化而言,改革共识其实只是一个想象中的美好意念!各方博弈主体之间关于改革初始理性、改革演化路径与改革目标的共识分离过大,则无疑加大了改革走偏或改革失败的风险,对此,政府应该具备足够的理性与心理承受能力。
(三)
毋庸置疑,基于抑制权势集中与突破既得利益集团的政治壁垒要挟,自由须被予以压倒一切的承诺。其成因在于,在一个自由被奉为宪章的平台与机制中,个体可以基于诸多的替代选择而进行自由的尝试,并以此与基于同样机理的其他个体相互仿效与创新而最终促进制度的变革。问题又在于,面对既得利益集团的组织化以及官僚利益的体制化,个体的政治与经济欲望以及体制外制度竞争者何从挑战庞大的既有规制系统。
令人欣慰的是,权势体制或外在规则的变革与突破常常取决于集体性决策与行动。当外在制度处于变革之期,相关个体与组织常常基于自己的意见参数而卷入政治活动,并尽力施以直接或间接的政治影响。但亦有诸多令人遗憾的时刻,亦即,对于诸多公众而言,其常常对于既有的外在制度采取或不予以关心或予以容忍的态度与方式,即所谓选择理性的无知,这无疑是对权势体制的助长。
公民社会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一,每位个体公民的价值与权利均能获得前所未有的尊重与保障。尊重个体公民的自由意志及其平等表达是公民社会最基本的规则要求。就此而言,公民社会凸显公民价值与公民权利。其二,公民社会的建构基于每位个体公民的社会责任与自觉参与。亦即,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凸显公民价值与公民权利的民主社会,而且尚应成为一个倡导公民社会责任与社会参与的责任社会。
相较而言,自由主义强调个体权利的优先,共同主义在乎社会效能的公正前提,而社会民主主义则主张扩大公民自身的参政权以及制度化公民对他体决策的监督权。在西方发达民主国家的既有实践中,就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之间的关系而言,自由主义的大厦往往向前者倾斜。事实上,较之传统社会的臣民,公民社会的个体其实业已获得了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且这种机会尚获得了制度性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体公民无须支付必要的服从成本。一个现代民主社会的常态在于,公民既需要具有参与政治过程与影响决策的能力和民主程序,同时亦需要具有作为臣民服从法律的能力,而臣民的前提必须在于司法的权威。
但司法的权威并非“皇后的贞节不容质疑”,更切忌将司法的权威建立在理性的冰山之颠或悬置于纸糊的空中楼阁之中。为此,任何一个具有良知的争论、政论与正论公民皆不应限于空泛与表面光鲜的引经据典与坐而论道或摇旗呐喊与捶胸顿足,而当在心灵深处给予现实以真切的关怀。惟有如此,一个民主法治的城邦才能浮出自由之海。
200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