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反有理——穷人的活命哲学

张建平 原创 | 2007-04-20 08:22 | 投票

 

“不劳动者不得食”只能够在“自给自足”的环境下实现。在没有人类私有制的时候,所有的生物都是“不‘劳动’者不得食”,当然,这里的劳动不是“创造性”,是本能,因为在没有智慧的时代里只有本能没有劳动。而在现代,“不劳动者不得食”只能够在生活在必要需求被满足的人群当中提倡,或者说,这里的“食”是非必要需求之“食”,而不是必要需求之“食”。假如把必要需求之“食”也列入“不劳动者不得食”的范围之内,那么就意味着没有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没有生产资料可供与之劳动结合而无法自给自足的人、具有劳动能力但不为占有生产资料的他人所需要的人都将被活活饿死。

因此,钱皮希望的一种社会制度是,人们因为私有制丧失了他们本来共有的自然资源,因此,制造私有制的这个社会就自然具有保证他们生存的义务。换句话说,私有制的神圣性是建立在对无劳动能力和机会的人群的无条件生存保证之上的,否则它就谈不上任何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是全民社保必须实行的道理所在。人们只为“活得好”而劳动,而不需要为“活得了”而劳动。在“活得了”面前,私有制不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人们可以依靠本能保证自己活得了。

经济就是交换,交换基于私有制度,如果你在这个私有制度下没有可以用于交换的东西,除了你的劳动力即生命之外。此时你是用命换命,而他人是用财保命,你愿意在尊重他人财产的私有权而轻视自己的性命吗?

法律似乎老早就规定贩卖人口是非法的。但是,这样说不完全。完全的、合乎现实的说法似乎应该是“贩卖他人是非法的”。劳动力商品化,也是贩卖人口,因为不存在和“人”分离的劳动力,只不过是自己贩卖自己而已,也就是说,当代私有制社会的基础是建立在劳动力商品化之上,也就是说本质是建立在一种“人口买卖制度”之上的。其实,过去一直都是贩卖他人犯法,因此,卖身契上都是要被贩卖者签字画押摁手印的,以证明是自己卖自己,取得一个形式上的合法地位。“卖身葬父”过去那是孝道楷模,现在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那叫作行使自己的“劳动权”。

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书上书写的报酬条款不足以保障你本能的必要需求的话,你还会签字吗?还会尊重这个以劳动力商品化为基础的私有经济制度吗?

 

如《西方经济学的终结》所说:私有制的稳定性取决于必要需求被满足的程度。一句话,如果这个倡导私有制的社会使你丧失了生产资料而只剩下一条命,需要用拼命来活命,你完全不必要尊重它。而倡导私有制的人,如果认识不到私有制在“必要需求”领域的“禁入”,如果不同步建立一个对“必要需求”实行社会保障的制度,则私有制只会导致人类的自相残杀,而不会成为一种进步。

 

阅读链接:

需求的解决方案即经济学的对象 http://www.jjxj.com.cn/news_detail.jsp?keyno=5653

稀缺之下不言经济 http://blog.sina.com.cn/u/5562bb43010001il

真正的稀缺是什么 http://www.jjxj.com.cn/news_detail.jsp?keyno=8979

按劳分配之冷眼一瞥 http://blog.sina.com.cn/u/5562bb430100005x

活着,勿需理由 http://www.jjxj.com.cn/news_detail.jsp?keyno=8463

全民社保已成燃眉之急 http://blog.sina.com.cn/u/5562bb430100063d

人类以公有制对付稀缺 http://blog.sina.com.cn/u/5562bb430100063d

我们能共同富裕吗? http://www.jjxj.com.cn/news_detail.jsp?keyno=5639

   社会和谐,游弋在理想和现实之间 http://www.jjxj.com.cn/news_detail.jsp?keyno=6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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