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机制
根据联合国的定义[3],可再生能源分为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和新的可再生能源。传统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大水电和用传统技术利用的生物质能,新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指现代技术利用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固体废弃物等。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是21世纪能源发展和结构优化的基本选择,法规和政府政策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核心。机制包括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RPS)、上网法(Feed in Law)、系统效益收费(SBC)、竞争性招标制度、公众效益基金(PBF)等。
Mark Bolinger and Ryan Wiser,Lew Milford and Michael Stoddard,Kevin Porter(2001)介绍,适应电力市场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RPS)在美国13个州应用,设定了指定日期的目标量,由市场定价。
美国几个州的经验表明,不良设计的可再生能源份额标准对提高可再生电能量的作用微乎其微(拉德2000)。然而,德克萨斯州新积累的经验表明,精心设计实施的可再生能源份额标准,可以在政府后期行政干预最小的情况下,给予可再生能源以卓有成效的支持,且超过其他任何可再生能源份额标准所取得的成就,提前几年实现2003 年(400MW)和2005 年(850MW)的可再生能源份额标准。1998年,由克林顿政府提出的综合电力竞争条例则要求,到2010年,美国7.5%的电力由可再生能源资源供应。RPS政策使美国新能源开发特别是风电发展较快,从1998年的1700MW增至1999年底2500MW,规划至2010年将在现有的基础上翻两番,达到约12000MW,美国风能协会比较积极的目标是30000MW。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Ryan Wiser、隆德大学Ole Langniss(2002)阐述了可再生能源份额标准政策成功所必备的要素,以及如何防止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不良设计的注意事项。德克萨斯州正迅速发展成为美国主要的风电市场之一。其发展多半归功于良好设计、谨慎实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RPS)。
在各州RPS政策的推动下,美国已经开发了1,000MW以上的可再生能源。期望到2017年达到约15,000MW。其中加利福尼亚州届时实现20%的可再生能源份额目标。其它已经颁布了 RPS 法的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意大利、日本和瑞典。印度及其它一些国家也正在考虑颁布这种法律。促成这些法律颁布的主要因素包括气候变化、国内能源的安全性、农村发展,以及可再生资源相对于天然气发电的价格壁垒及其显现的长期成本优势。目的是:以成本和政府行政参与程度最低来实现可再生能源目标(Rader 和Norgaard 1996,Haddad 和Jefferiss 1999, Berry 和Jaccard 2001,Morthorst 2000)。许多专家对可再生能源份额标准的适当设计提出详细建议(Rader 和Hempling 2001,Timpe et al. 2001,Mitchell 和Anderson 2000,普华永道1999,Schaeffer et al. 2000,Wiser 和Hamrin 2000,Schaeffer 和Sonnemans 2000,Espey 2001)。经验表明,不良设计的可再生能源份额标准——购买可再生能源份额标准的义务不当、可再生能源合格性准则过宽、监管规则不明确、实施力度不大,政策支持摇摆不定,会对提高可再生电能量的作用微乎其微,甚至带来某种程度的失败(拉德2000)。纠正地区输电组织对可间竭性再生能源(如风电)的歧视,可以将间竭性可再生能源从普通的配电和调度规则里隔离开,代之以一套适当的专为它们设计的规则(监管援助计划b,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