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就法治来说,在法治的解释上,中国的法学精英可谓是已经丧尽天良,其标志就是他们故意掩盖歪曲西方发达国家法治的真相,用无耻谎言欺骗国人,宣扬了一套保护犯罪的法律制度。西方国家的法治之所以有效,源于两个根本特点:一是依据自然法,二是由公众立法。依据自然法,是指西方国家法治所说的法,不是指社会法,而是指自然法,自然法是什么?就是老百姓说的天理人伦、道德良心,也就是中国人过去讲的那个道,这才是它法治的真正依据。其实我们中国人也是讲自然法讲个道的,拥护一个皇帝,就说他是有道明君;想推翻一个皇帝,就说他是无道昏君;皇帝统治百姓说是顺应天道,老百姓要造反就说是替天行道。可见以前中国人的法治观和现在西方人的法治观是一样的,都是把天理人伦、道德良心看作是法治的根本依据。并且西方国家为了保持法律和道德的统一,专门建立了陪审团制度,让那些不懂法律条文的老百姓来判定有罪还是无罪,由于陪审团的老百姓不懂法律,就只能根据天理人伦、道德良心来判定有罪还是无罪?这样一来,法律和道德就一致了,法律就成为了维护道德的工具。可是我们的法学精英们却是以他们自己制定的社会法作为法治的依据,并且在否定道德悖逆天理的前提下谈法治,从而把人类社会的是非善恶真假美丑完全颠倒过来了,法治成为了推行邪恶的工具,如果把法学精英们的社会法作为衡量标准的话,一部《水浒传》,就高俅一个好人,一百单八将个个都是杀人犯;国民党的辛亥革命、共产党的民主革命都是违法的,乃至人类历史上所有的革命都是违法的。西山会议之所以说“共产党是非法组织,没有注册”,他们的理论根据就在这里。可见在权贵集团豢养的两条狗中,法学精英这条狗比主流经济学家那条狗还要无耻,主流经济学家的“抢劫经济学”固然无耻,但是至少还有一点赤裸裸的流氓豪气,法学精英则如同阴暗变态的秃头同性恋那样只能让人恶心透顶。西方国家法制成功的第二个根本特点是什么?就是公众立法,由社会公众进行立法,而不是像我们这样是由集团立法。自然法保证了不能违背天理良心,公众立法保证了不能违背公众利益,社会也就和谐健康了。法学精英的罪恶在于,他们在推翻自然法的同时,又搞了个集团立法,这集团立法是比封建社会的皇帝集权更加糟糕一种政治状态,为什么?道理很简单,皇帝集权至少还要平衡社会各个集团的利益,老百姓多多少少还有点希望,集团立法则只考虑本集团的利益,只考虑怎么用来有效的对付老百姓,老百姓是半点希望都没有的。而且最荒唐的是集团内部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部门划分,约束哪个部门的法律就由哪个部门负责起,电信法由电信部门来起草,证券法由证券部门来起草,会计法由财政部门来起草,统计法由统计部门来起草,等等,大家想想,由法律的约束对象来起草法律,这个法律还能有作用?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那么多法律是一张废纸的原因,为什么刑法有作用?就是因为刑法不是流氓小偷起草的,如果刑法也像其它法律那样由流氓小偷来起草,刑法也同样会变成一张废纸。所以要让社会公众成为立法主体,不能让集团来立法,特别不能让法律约束对象来立法,由法律约束对象来立法是人类历史上最荒唐最糟糕最黑暗最野蛮的“法治社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