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客观方面来讲,最初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是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服务的,上市公司和庄家券商都是国有企业,法律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也就是保护人民(包括股民)的长远利益,所以采取了牺牲股民利益的监管法律和监管制度,这在当时虽然不合理很残忍,可毕竟逻辑上还是说的通的,但是在市场已经私有化和外资化的今天,依然采取牺牲股民利益保护公司和庄家利益的立场,就无异是用国家机器为少数私人剥夺广大投资者了,这不仅不符合人民共和国的性质,甚至有悖现代政治文明和国家政治伦理。就主观方面来讲,是精英立法的结果,精英立法是中国社会最大的不幸。在人类社会三种立法方式当中,精英立法是最糟糕的一种立法方式,皇帝立法会约束社会所有集团,公众立法会同时约束权力集团和资本集团,唯独精英立法是既放纵官僚集团又放纵资本集团,把法律变成对抗中央和打击百姓的双向手段。并且精英立法又分两类,一类是“武松立法”,西方资本主义早期如北美大陆就属此类,当时的精英是由基督教培养出来的具有高度理想主义精神的清教徒,虽然这类精英立法同样不代表人民利益,但是至少在主观动机上不是为保护犯罪而立法;另一类是“西门庆立法”,即由法律的约束对象来起草制订法律,它从一开始就是为保护犯罪而精心设计的,是人类历史上最荒唐最野蛮的一种法制社会,不幸的是中国就选择了这种法制,当时《证券法》起草小组成员中,甚至出现了“老子参与起草《证券法》、老婆儿子坐庄炒股票”的荒唐现象,最终形成了一部世界历史上最荒唐的《证券法》,按照这部法律规定,证券市场上所有违规行为最终“都是一个无言的结局”,把中国证券市场变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欺诈场所,按照吴敬莲的话说,就是“中国股市连赌场都不如,赌场上至少不能看着对方的牌出牌,中国股市却是看着对方的牌出牌。”可就是这样一个充满欺诈行为的市场,却没有出现一个因违规破产的安然公司,没有出现一个因违规死亡的安达信会计事务所。
不仅违规者不会因违规行为而破产,甚至你指责违规行为都要承担巨大风险和损失,当初吴敬莲就是因为上述言论触犯了庄家利益,遭受到包括《证券法》起草小组成员在内的5个所谓经济学家的联手围攻,专门召集媒体开会,5个人连番批判,出手狠辣,招招见血,疯狂的人身攻击对整个社会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其实吴敬莲的“赌场论”不过是对中国股市的温柔一刀,中国股市早已成为散户屠宰场,毛主席《新民主主义论》中对大革命失败后共产党人的描述,是中国股市散户命运的最真实写照:“他们掩埋好同伴的身体,揩干净身上的血迹,又前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股市的特殊设计,造成了在中国经济奇迹般高速增长的同时,中国股市却持续多年的惨烈大跌,80%以上的投资者资金损失80%以上,投资者损失之惨重,不亚于世界历史上任何一次股灾。面对如此惨烈市场的如此温柔的批评,都像疯狗一样的猛烈撕咬,可见这帮流氓嚣张猖狂到了何等程度!最能反映精英立法本质的就是仲大军案,北京学者仲大军写文章反对一家上市公司以“管理层收购”的名义瓜分国有资产,居然被珠海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赔款20万元给那位身价数千万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老总!法院几乎变成了上市公司老总的私人保安!这种事情别说不可能发生在发达国家,即便在政治文明欠发达的非洲国家都是不可想象的。国有企业归包括仲大军在内的全民所有,仲大军是宪法规定的该上市公司的“老板”之一,公司老总不过是包括仲大军在内的“全体老板”聘用的管理人员,“老板”发表对管理人员做法的不同意见,是包括仲大军在内的全体所有者的天然权利,怎么能扯上侵犯名誉权?况且国有企业老总是国家任命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就是由公众随意评说的,公职人员和公众的关系,本来就是仆人和主人的关系,世界上哪有主人评说仆人属于侵犯名誉权的道理!别说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即便在人民没有当家作主的资本主义国家,对公职人员的批评也扯不上侵犯名誉权的,连堂堂美国总统泡妞都可以随便评论,你一个小小的公司老总有什么不可评论的!如果你硬要维护自己名誉权也可以,你可以辞职回家,卸掉公职后就拥有名誉权了,但是作为公职人员是没有名誉权的,公职和名誉权二者之间只能选择一样,这是作为公职人员必须承担的一种代价。这本来是全世界通行的基本常识,可是在精英立法的中国,名誉权不再是维护一般民众的法律工具,而是维护权贵富豪、打击民众的法律武器。中国那么多国有企业在管理层收购的名义下被瓜分,没有听说过哪个瓜分者被判罚,可是一个反对管理层收购的普通学者却被罚款20万,20万几乎是一个普通学者的全部财产。可见,精英立法是世界上最黑暗最野蛮最伤天害理的法制,其最大特点就是只容许流氓强奸,却不容许受害妇女叫喊。法律完全变成了作恶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