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治理结构分析

卫战胜 原创 | 2007-05-03 20:35 | 投票
    我们从法律与企业治理结构以及与经济增长的角度,来分析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金融经济价值的问题。每个国家的法源决定了这个的国家的企业方面法律(如《公司法》和《商法》)的特点,不同类型的企业法律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程度有所差异,从而使不同国家形成了各异融资模式和所有权结构,进而产生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而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又对企业行为和业绩产生不同影响,最终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发达国家的经济实践充分的证明这一点。有限合伙制作为一种企业法律形式,在美国、欧洲都有,但贯彻的不一样,导致新经济的产生和发展速度巨大差异。日本的风险投资业起步比我国的台湾要早,但其风险投资机构基本上公司制的,而非有限合伙制的,只是到了1998年才制定这方面的法律,而台湾风险投资业起步于80年代,名义上是公司制的,但实际是彻底的贯彻了有限合伙制的原理,显然,台湾的新经济发展的势头远远好于日本国的情况。即法源——企业法律——融资模式和所有权结构——公司治理模式——公司行为和业绩——经济增长。

  我们从企业融资特性、融资范围以及对投资者保护、业绩等公司治理机制的角度,来分析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的金融经济价值。

  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是与股份公司的存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核心特点就是:股票的拥有和公司的管理决策相分离,大部分股东实际上是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产生了股东和公司实际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只要满足存在代理问题和合约不完全两个条件,公司治理问题就必然会产生。

  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聘选、激励和监督。根据这种内在关系,公司治理模式划分为如下四种类型:英美市场导向模式;日德银行导向模式;东亚、拉美家族控制模式;内部人控制(转轨经济)模式。从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角度,合伙制企业是典型的内部人控制型的企业治理模式,公司制企业是典型的市场导向和银行导向的企业治理模式。由于银行导向的企业治理机制不适应风险投资的金融经济行为,在此不作更多的讨论。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由于普通法系对投资者权利提供了更完善的保护,由此导致了金融市场的高度发达。在美国,银行的控股公司不得持有任何非金融企业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并且法律限制了银行在在全国范围的经营。因此,公司控制主要是依靠自由的,充满生机的资本市场来进行的。所以,英美的模式更适合具有高技术和高风险的特征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经营绩效主要取决于对不同投资方向未来前景的正确估计。这恰恰是风险投资的金融经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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