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私募可琢?

卫战胜 原创 | 2007-07-26 14:22 | 投票
标签: 民间金融 

从公元200多年的夏商时期,到秦朝统一货币然后到中国盛唐,伴随着国家统一,经济发展,以民间信贷为主要形式的民间金融日渐昌盛。尤其到了明清时代的钱庄票号,中国的民间信贷业务发展到了高潮。当时并没有官办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民间金融机构在货币交易和流通中发挥作用。农村主要是当铺,城市以当铺、钱庄、票号为主。

 

中国的民间金融存在了4000年,历史悠久,繁荣一时。尤其是以近代山西的金融业为代表,可以说代表了当时世界金融的最高水平。在以民间金融业为主的时代,未曾发生过重大的金融风险和金融欺诈行为,民间金融的秩序总体上是好的。

 

俗话说:“玉不琢,不成器”。玉“不琢”就可能长期被湮没于沙砾或乱石中,不见天日。自然资源如此,社会资源亦然。民间金融虽在当今金融资源中份量不大,但贡献不俗。但由于它瑕疵外露,瑜质内敛,长期受到歧视,每每成为整顿金融秩序的靶子。但民间金融的形式不仅局限于允许民营资本兴办银行,开展民间借贷等债权投资业务,更重要的是要发动民营资本设立利用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新兴金融工具的独特运营机制,也许是民间金融突破的一个有效途径!?

 

  什么是民间金融:

 

国外多将民间金融界定为“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

 

姜旭朝认为:民间金融,就是为了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这一定义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际接轨。按照这个定义,在西方国家金融系统中居主体地位的是民间金融,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合。

 

复旦大学的张学军教授对民间金融的定义是:相对于官方的正规金融制度和银行组织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的信用部分。这一定义指明了民间 金融的非正规性,但是并未明确民间的含义,同时官方也很模糊。

 

吉利斯认为民间金融是指未纳入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的非正规金融组织。该定义对民间金融的界定以是否纳入了国家的金融管理体系为标准,明确了民间金融的非监管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又存在问题。许多金融组织获得了地方政府部门的审批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但并未纳入国家金融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之下,将其归入民间金融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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