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妇让多少有前途的官员身败名裂

作者:李华新 | 原创 | 2007-08-17 17:59 | 投票
标签: 情妇 身败名裂 

  无论是天津市政协前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案,还是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涉嫌谋杀案,乃至内情尚未公之于众的山东省委副书记杜世成经济案,“情妇”都为相关事件的中心角色或中心角色之一。虽然中国公众对于贪官养情妇现象之普遍已不吃惊,但情妇在涉嫌腐败官员活动中的作用如此突出,乃至“贪”与“色”相关联,最终使“色”全然超出个人私德的范畴,而成为酿成刑罪的一大渊薮,还是相当触目惊心。回想近年来同类案件,可见贪官以权贪色霸色,再经色路而贪钱洗钱,已成为一种富有“中国特色”的腐败模式。

  由此,在2007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两高意见”)中,在“特定关系人”里加入了“情妇(夫)”的概念。

     其实,对于情妇问题进行如此解释,并非是在对人们感情的隐私性的剥夺,实在是现在的情妇和情人之间的关系,既不是那种纯粹的肉欲情欲之间的满足,而是一种用情欲和肉欲的在进行交换,这样的一种交换,最直接的就是那些在得到了性满足的官员,用权利进行的交换。因为情妇问题进入反腐视线,是适应了中国当前反腐败的需要。事实上,近年来贪官借情妇受贿早已纳入打击范围。

    因为有了情妇的官员,就会贪污腐败,这样的贪腐最直接的满足就是为了情妇,因此在情妇的身上所出现的违纪违规触犯党纪国法的事情,也就是不难理解的问题了。最终不仅导致了这些官员的身败名裂,也给当和国家的事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同时在百姓中的影响也是极坏的。

   人们已经看到,当今屡见不鲜的“贪官-情妇”模式,在腐蚀官员的同时,也在腐蚀正常的政治行为、经济行动以及社会道德观念,危及了三个维度的健康运行,使国家与社会全方位受损。在这一背景下,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昭示官员情感私德的严肃政治意味,具有强烈的现实积极意义,极具警示性。

  如最高检副检察长王振川指出的那样,“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割除当代中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贪官-情妇”毒瘤,必然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但无论如何,情妇这类在权-钱-色腐败链扮演枢纽角色的“特定关系人”,从此不在法律的威慑之外。

   这样的一个新规则,或许对于那些以为自己包养情妇,不过是个人的道德问题的某些有此嗜好者,是一个警醒,因为情妇的事情,使得一些人无法继续掩饰政治上的虚伪和作为人道德素质的贪色本性,都使得情妇问题进入司法界关注的范围内,而由此而对党内腐败分子的清除和罪行认定,也是和司法的解释是一致的。而如此伺候的“大刑”,除了威慑之外,还有一种必须要付出的身家性命。

   (济南 李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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