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个人主义”的基本立场

作者:罗子俊 | 原创 | 2007-08-19 16:24 | 投票
标签: 个人主义 集体 

    如果说承认集体与社会的客观存在使“个人主义”取得了其意义;而“理性”又构成“个人主义”的基础;那么,“个人责任”则应该是“个人主义”的应有之义了。尤其是当将“个人主义”的有关原则付诸实践时,更是如此。与“个人权利”一样,其实“个人责任”也是一个冗词,因为,只有对“个人”而言才会有所谓的“责任”,任何“集体”的责任最终都只能是在个人层面上得以实现。

    然而,“个人责任”不意味着别的,它只能是代表了一个人对自己负责任。我们根本没有对他人负责任的能力。早这个意义上说,“责任心”实际上是一个虚伪的提法。一个人只有负责任或不负责任的区分。一个不负责任的人伤害了他人,即使进行了应有的赔偿,也不能证明他有“责任心”。一个人只能对自己负责人,而当一个人对自己负责任时,就意味着他理性地考虑自己的选择与行为。如果他经过考虑后认为伤害一个他者并为此付出代价是值得的,他并非不为他人负责任。他实际上是在为自己负责任。对他人负责任,如果真的被认为有意义的,这样的“负责任”也只能以他人已经受到伤害作为其具体形式的前提。因为一次真正的对他人负责任将是不作为,而能被观察到的“负责任”总是因为已经发生了“不负责任”的行为,尔后为此“心甘情愿”地付出代价。这样的“负责任”或“责任性”在两性的恋爱关系中能够找到最好的阐释。

    至此,我的立场论述完毕。我所推崇并认可的是一种亲社会的,基于理性的,并且只对单个具体个体有效的“个人主义”。这样的“个人主义”不能强加于他人。按照我的理解,“五四”时期那应更正确地被称为“个性主义”的“个人主义”也不过如此。

2007年8月17日,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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