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亮点扫描(一)

作者:石先广 | 原创 | 2007-08-23 08:38 | 投票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初开始进行劳动合同的改革和试点工作,1994年制定了《劳动法》,其中第三章为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劳动法》出台后劳动部门又相继出台了一些配套的规章和政策。自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政策颁布10多年来,劳动合同制也基本得到普及,劳动合同已经深入人心,在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也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过于原则和抽象,只有不到20条,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需要一部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专门的劳动合同法。2005218,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劳动合同法》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20051028,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1224,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2006320,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07629,备受社会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历经4次审议并大幅修改后,经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以145票赞成,一个未按表决器高票通过,将于200811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十分丰富并有很多创新之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解决目前劳动市场中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

一、保护劳动者利益主线不变。

在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倾斜保护还是平等保护的争议贯穿了四次审议的始终。劳资双方及各自的代言人对这一问题既有明争也有暗斗,《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对立法宗旨的表述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表决通过时被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个变化无疑显示出立法机关回应各种不同意见所采取的平衡之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位官员坦承,草案在修改过程中的确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并作出一定让步。不过,让步是有限度的。从立法宗旨的演变可以看出,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主线在四次审议中一直未变,但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一立法宗旨也符合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律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社会法的调整对象虽然是传统私法领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表面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同等,社会法就是要通过倾斜立法来矫正这种不同等。因此,劳动合同立法的立法宗旨必定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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