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有人会提出,即使这样,农民工毕竟也没有吃亏。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联想到珠江三角洲农民工工资的“十二年一贯制”——2006年新华社报道:“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信息,在珠三角地区,12年来平均月工资只提高了68元,佛山不少企业外来工月工资在10年前就达到了600元至1000元,到目前仍然维持在这一水平。”[5]——这难道与社会保险的“企业缴费”没有关系吗?
因此,要使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流动人口,就必须使制度本身能够与其“流动”的特点相适应。现在的思路常常停留在提高统筹层次和等待制度统一,但这在中国可能是非常遥远的事情。因此,我们不妨换个思路,看看在没有实行全国统筹的前提下,有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从国际经验看:“在欧盟,劳动者先后在不同的国家就业,……不论在哪个国家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可以在当地进行权益记录。将来在任何一个国家退休,也都可以通过相关凭证就地享受养老保障。”[6]在欧盟不同的国家之间都可以做到的事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国之内就不能做到?
我们是否可以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首先,参保人的最低缴费年限不要局限在一个地方,到退休时可以将其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工作的时间累加,如超过15年即承认其资格。其次,参保人在某地工作了一段时间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在其准备向其他地方流动时,可到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办一个结算手续并取得一份证明文件,其社会保险交费记录应该由当地机构妥善保存。其三,劳动者在不同地区工作,就会留下若干份交费记录。等劳动者到退休年龄时,可以在不同的地区按以往的记录和退休当时当地的养老保险实际待遇水平领取养老金,有一年是一年(甚至可以精确到月),由相关各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向其支付。这样,就可以以“不带走”的思路来解决现下经常讨论的流动时社会保险记录如何“带走”的问题。
当然,这样做看起来会很琐碎。但只须在中央和省一级建立一个专门的社会保险金支付的核算中心,为曾经在各省市之间流动的退休人员服务。这样,流动人口就可以在其退休后定居的地方领到其应该领到的所有养老金,然后再由中央的核算中心牵头,实现各省市之间的资金流转。
以上的政策设计可概括为“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发放,全国结算”。现在的电脑资讯如此发达,在技术上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再者,布设这样一个全国性的计算机网络,即使将来统筹层次提高,走向全省统筹、全国统筹,都是有需要的。而且,以上方案也可以顺带解决退休后“异地养老”的问题。
有人或许会提出问题:如果农民工退休后的居住地“赖账”怎么办?这个不用担心,因为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各地的社会保险给付仍然会得到中央的财政补贴,这就是中央政府的控制手段。
[1]《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保障部网站(http://www.molss.gov.cn)。
[2]《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保障部网站(http://www.molss.gov.cn)。
[3]以上数据引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molss.gov.cn)。
[4]郑功成、黄黎若莲等著,《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5]曹滢,《珠三角地区12年外来工工资只涨了68元》,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06年4月19日。
[6]白天亮,《何平:农民工社保如何更“保险”》,北京,《人民日报》2004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