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夏秋之交,无论在平面媒体上,还是在网络媒体上,关于“慈善”的种种争议突然成为吸引社会公众眼球的聚焦点。在两军或多军对峙中,参与者的意见明显对立,互不相让,针锋相对地展开激辩。最有意思的是,争辩往往是没有结果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热闹一阵过后,却谁也说服不了谁。这样的社会现象究竟说明了什么呢?
尝试从社会学和社会政策学的视野出发对有关“慈善”的争议作出诠释,于是联想起最近参加一个国际会议时的一些感悟:有一群“艾滋病致孤”的儿童被邀请与会,当有孩子在会议上发言“忆苦思甜”时,从他们的泪花里和哽咽中可以感受到这样的回忆对未成年人的压力。于是想到:他们应该成为一个曝光在大庭广众之下的公众人物吗?他们的最佳选择是不是应该在一个正常家庭中过上普通人的生活?他们和他们家庭的惨痛历史是不是应该成为不受侵犯的个人隐私?他们现在在公共场合的“抛头露面”会不会对他们将来的就业和个人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但是,事情可能又有另外一个方面,这就是:由于目前对这些孤儿的“救助”来自一些国际国内的NGO组织,资金来源是社会募捐。所以,以上所谓“救助”,并不是作为国家制度的“社会救助”,其实质仍然是一种慈善行为。既然如此,无论是国际组织,还是国内的社会组织,就必须对捐赠者有个明确的交代。尤其是国际组织,照说他们对《儿童权利公约》应该烂熟于心,所以这样“做秀”一定有其无可奈何的苦衷。或者说,这就是慈善的本质所决定的。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应该就有了源于人类恻隐之心和宗教情怀的慈善行为。但是,当人类社会走出原始状态并有了阶层分化以后,慈善行为常常被打上“富人”的印记,于是就有了“施舍性”和“随意性”的特点。所以,在人类社会跨入被定义为“现代”的发展过程中时,由于激烈的社会变迁,导致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以往建立在个人行为基础上的慈善事业分化为两个“现代事物”——作为国家制度的社会保障和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社会工作。社会保障和社会工作之所以“现代”,就是因为用“权利性”取代了“施舍性”、用“制度化”取代了“随意性”。然而,这种取代却又不是绝对的“改朝换代”,从“家庭保障”到“慈善事业”再到“社会救助”再到“社会保险”,每一种新的保障手段出现并逐渐在社会上占据主导地位却并不意味着旧手段必须被淘汰,旧手段仍然可以在社会中占据一席之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