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就是一些看来属于自己权利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他人、对社会、对法律理念的义务。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大多表现为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就是保障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如果权利人都放弃权利,义务人都不履行义务,法就不再是法了,这种法也就可有可无了,而这种情况恰恰与和谐社会的内涵相悖。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
作为职工如果采取主动放弃的做法,也许从传统思维看此种行为是社会和谐的一种表现。但是,反过来想,放弃维权并不能说是体现了社会和谐,反而恰恰是助长了某些组织任意践踏法律法规的嚣张气焰,也难以给维权执法部门工作上以动力,促使我国维权事业的改进、发展和完善,从社会发展和长远看,这不是社会和谐的体现。
在我国保障劳动者权益重要性要真正被人们认识并落到实际行动上,尽管仍有许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但作为新时代的劳动者不能坐而观之,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从和谐社会的视角下广泛地打量自己的权益问题,就会洞察并认清尽快改变劳动者权益上存在的种种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和问题,从而推进我国构建“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作为新时代的劳动者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劳动法》作为我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部基本法,其贯彻执行需要诸多子法来支撑,以形成一个完善的劳动法系。因此在此基础上,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劳动双方在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问题上进行协调规范有法律上的保障也是势在必行。例如,从05年11月1日起,北京市将开始执行《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这使北京市企业职工又多了一道“护身符”。今后北京企业职工在涉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等17项密切关系自身利益的问题上,可以提出与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的方法签订集体合同。一旦双方签订了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卦”违约。如违反规定,给职工一方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在向用人单位争取合法权益时,将摆脱“单打独斗”的劣势地位。
美国学者霍贝尔在其名著《原始人的法》中说:“法律有牙齿,必要时会咬人,虽则不时时使用。”我们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首先要想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相信法律是有牙齿的,是会还你一个公道的。
我们希望也期待着,广大职工要相信工会、相信劳动保障部门,要相信法律给予我们的公证公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给恶意侵权者一种“牙齿规则”,让其因侵权行为而付出更大的代价。那么企业也就不敢有这种违法行为了,广大劳动者也就不会再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担忧。(艾君/文,刊自《工会博览》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