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现阶段我国农村基本社会状况的差异,已经无法用统一的尺度去衡量存在的极大悬殊。因此关于“农民”概念的定义问题已经成为许多学者和研究者探讨的重点之一。这主要原因来自“农民” 早已成为一个多层次,含义丰富的概念。而关于“村民”的界定和研究似乎成为被遗忘的角落,探讨研究的文章并不多见。也许因为“村民”的成份也趋于复杂化,在“三农”问题中以“农民”概念而取代的缘故[笔者观点“三农”里的“农民问题”从严格意义讲,实际所指是村庄里的“村民问题”]。于是,在学术界、决策者眼里往往出现了把“村民”等同于“农民”,走入混为一谈的概念使用的误区。
这种概念的误区和研究的倾向性,影响了相关部门制定出科学的、切合实际的行文和规定,也会影响决策者做出正确决策,影响对社会问题的综合治理。
村是社会的基本组织机构,是社会最基层的组织细胞。从传统的社会认知和一些文件上看,乡村概念对应的是城市,所以才有城乡一体化的提法。乡村里的村庄对应的是城市里的社区,所以才有乡村里的“xx村民委员会”和城市里的“xx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设置,也才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两部法律的出台。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里面的用词是“村民”而非“农民”,也就是说这部法律的出台已经充分注意到了“村民”与“农民”2个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一现实。
在倡导城乡一体化,取消户籍多元制,公民居住环境自由选择的今天,城市人可以选择到乡村居住,乡村村民有能力者可以选择到城市居住。在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的以什么为单位进行?建设中的主体对象如何实施?流动于城市里的村民务工者[指在城市没有固定居住场所者,有居住场所者可以列为市民]如何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居住在村庄里的城市工人有没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到新农村建设的大军?他们与当地土族村民在建设中会不会有利益冲突?他们应不应该成为村民?等等问题就会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