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把农民与村民混为一谈

作者:宋艾君 | 原创 | 2007-09-28 00:25 | 投票

“农民”不就是以农为生的种田人吗?的确,在当代发达国家,农民(farmer)完全是个职业概念,指的就是经营farm(农场、农业)的人。这个概念与fisher(渔民)、artisan(工匠)、merchant(商人)等职业并列。而所有这些职业的从业者都具有同样的公民(citzen)权利,亦即在法律上他们都是市民(西语中公民、市民为同一词),只不过从事的职业有别。这样的“农民(farmer)”不存在定义问题:务农者即为farmer,一旦不再务农也就不复为farmer了,但无论务农与否,他与“市民”之间并无身份等级界限。

然而在许多不发达社会,农民一般不被称为farmer而被视作peasant。而peasant(汉语“农民”的主要对应词)的定义则远比farmer为复杂。无论在研究中还是在日常生活的语境中,人们谈到“农民”时想到的都并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而且也是一种社会等级,一种身份或准身份,一种生存状态,一种社区乃至社会的组织方式,一种文化模式乃至心理结构。而且一般说来,社会越不发达,后面这些涵义就越显得比“农民”一词的职业涵义重要。在这些社会里,不仅种田人是“农民”,就是许多早已不种田的人、住在城里的人,也被认为具有“农民”身份。

我国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后,农民的外延变得更为复杂,出现了企业家、工人、知识分子等不同称号以及东部、中部与西部的农民之间的差别。尽管国内外的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和不同标准都对农民的概念内涵进行了解说,但是这些解说在帮助我们界定农民的概念时都无能无力。农民概念本身内涵的不确定性与外延的复杂性为我们在法律上确定农民概念设立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

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你把农民作为职业也好,身份也好,关键不能把农民看成一成不变的终身制,更不能用户口绳索把其身份紧紧套住,剥夺其自己改变身份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对于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有弊无益。

“从事农业生产”不是农民的本质特征。作为一种职业,社会中的任何人只要他具备从事这一职业的资格,都可以从事这一职业。作为一种身份任何人也有改变自己身份的权利。如果不是从“农民”的本质入手界定的定义的结果必然导致“农民”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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