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我国改革后农村家庭经济的兴起把它作为经济实体的存在,这种家庭农场进一步赋予其一定的法人资格,具有市场基础而不再受“外部权势的支配”,它反而标志着我国“农民”作为身份特征的终结。
但我们应该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农民作为身份的特征一定会被真正词典里所解释的把“长时间参加农业劳动的劳动者”叫农民。这就是说,短时间从事农业劳动者、在乡村生活但不从事农业劳动也不能成为农民。
(3)“村民”不等于“农民”
由上述分析可知,现实生活里存在的村民,“村民”的主业已经不都是农业。“村民”的属性已经不是“乡下人”,乡、城两栖的“村民”有相当数量。
乡村与城市是相呼应的,村民与市民是相呼应的;从一定意义和大的方面看,农民对应的是工人。而从法律和严格意义上讲:农民、工人、知识分子等等都是劳动者,只是分工不同、从事的行业不同。
在实行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只有把农民当作职业而不是身份,才好解释和界定村民的概念。如果农民界定为身份,村民则无法界定,因为村民不可能界定为职业,而村民是与居住的环境场所相关联,是与户籍登记相联系的,也可以理解为身份。
村民是在一定时期内,居住在某一乡村区域或村庄内,受某一区域或村庄组织领导管理的自然人。居住是他的第一要素,也是不可缺的要素;而农民作为参加农业劳动的劳动者,是与就业、劳动相联系。
在乡村居住、生活但不从事农业劳动只能是村民但不能称之为农民。
在某村居住的村民不等于就是农民,它可能是该村教师、手工业者、本村合资企业的员工或者是失业者。在该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他或许不是村民,它可能是城里的市民。
因此,不能把“农民”与“村民”混为一谈。
三、新农村建设,不容忽略“村民”、“农民”
概念研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我国农村现状和我国总体发展实际,总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做出的战略部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的总体要求,绝不单纯是搞新村建设。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是一个村镇建设的问题,而且是一个产业互动和村民发展的问题,更是一个城乡一体化和人与自然和谐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农村经济建设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包括农村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交通等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有机统一体。
在新农村建设中不容忽视“农民”和“村民”的概念确切界定和研究。研究问题、讨论问题时就要注意概念上的科学化区分;否则,界定的对象不同,就不可能找到矛盾的焦点,结果也会南辕北辙。
“村民”、“农民”已不再是计划经济时的简单概念,许多概念已经涵盖了多种含义。村民不等于农民,农民也都不仅仅是村民,这都是在市场经济体系建立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要明白农民不是身份,而是职业;村民不是职业,而是身份。
不理清“农民”、“村民”等概念,建设新农村也许就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新问题,也就很难从根本解决我国农村面临的许多实际问题。
研究界定农民、村民问题,要本着合理、合法、合体的原则,搞清其本质含义和其概念属性中存在的可变性特点。
将农民纳为职业的范畴,纳为劳动者的范畴,就会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就解决了所谓农民工的问题[很简单,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障单位负责]。农民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自然就不会把他们当作简单的务工农民看待,社会上的用工观念就会发生重大变化。
如此一来,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着,也只是解决村民里的失业者。
当然农村的土地改革要加速实施,可以实行土地入股和土地使用者租赁法人制度[关于土地分配既农村土地改革方法问题,笔者以前文章曾经提过,在此不重复]。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号角已经吹响,关注农民、爱护村民,解决好农民的职业属性问题,协助村民共建好村民的美丽家园,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让社会主义农村迸发出勃勃生机,是所有华夏儿女的心愿!(艾君/文,2006年4月13日于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