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法》的生效,从法律上强化了劳动权利。劳动,作为一项权利,被很多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而对应的,作为对懒惰的惩罚,按劳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等等说法几成这个经济社会的真理。
然而,劳动并不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至少仅仅算得上是一项虚无的权利http://www.jjxj.com.cn/news_detail.jsp?keyno=12093。相反,公民具有天生的懒惰的权利——懒惰有理。正规的术语应该是“休息权”吧。
从何说起?
第一,人天生就有逃避劳累的倾向,懒惰是天性。经济学面对的是理性人,理性人就是趋利避害的人,在绝大多数人看来,劳作是一种痛苦,尽管可能是不得已的痛苦;而懒惰不过是休闲的贬义说法,休闲是一种享受,是一种利。既然如此,理性人当然会逃避劳动、追求懒惰。
当然,有人愿意劳动,在劳动当中体验人生的充实和创造的乐趣。
第二,不劳动者不得食,如果作为一种刑罚,也是罪不当罚和滥用酷刑。懒惰之人还有比需要囚禁的罪犯还可恶吗?连囚犯我们都要给他饭吃,死囚临死时还送顿丰盛一点的,罪犯都有人权,难道懒人连囚犯都不如?
这个社会芸芸众生当中,愿意劳动而不能劳动的人也很多,老弱病残孕等等数量庞大,没有人敢对他们说不劳动者不得食。
第三,如果你说自食其力是你的权利,我承认。但这里所谓的劳动,用经济学的术语讲是“就业”,准确地讲是“劳资交换”,而不是指自给自足自食其力的劳作。所以,所谓的劳动权,就是去给他人服务的权利。
交换是2+2,就必然涉及到另一个私有者——资方。按照交换自由的原则,交换双方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成交,而任何一方在成交条件不满足自己要求时都具有拒绝成交的权利。懒惰或休闲是劳方行使拒绝劳资交换权利,而如果赋予劳动以“权利”的资格,就是强迫成交,违背了交换自由的准则。在私有制度框架下,强调劳动权,就是强调自己的劳动和他人的生产资料的结合权利。由于交换的制度基础是私有制,它更进一步地说是否定了私有制——因为它无视资方对其资本的私有权,你愿意伺候人家,人家也得愿意让你伺候才行,怎么能够把劳务商品强买强卖?
如果人不是以社会形态集聚生活,而是以个体独立地生活,“不劳动不得食”是自然法则,大自然会以这个规则去惩罚他。但是,人是社会性动物,不是低级的自然界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