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棍打断这奇迹的继续,是谁之过?是谁负责的?设计或策划新劳动法的不懂经济,不奇;他们对世界各地的经验与史实没有掌握,也不奇。奇就奇在策划者对自己国家的劳动市场显得一无所知!同样奇怪的,是杀伤力一看就知道是严重的新劳动法,竟然获得北京当局通过!难道北京的经济专材真的是那么稀缺吗?不用懂经济,但为什么连直觉也没有?如果什么单凭想象的劳动法可以改善低下阶层的生活,天下何来穷人哉?蠢到死!
我的困难是作为学者,不能说假话。说真话,这些年我对北京赞的多,弹的少,就是对中国共产党也曾经站起来拍掌。不管己见会否被接受,无奈关心溢于言表,为中国的经改奇迹感到自豪,而多年来,久不久我会以为(或误以为)北京听我说的而在偷笑。朋友,这一次,让我发牢骚吧。
既然我为新劳动法的效应作过急速的短暂调查,媒体报道之外的发展北京的朋友应该知道。因为新劳动法,好些员工众多的机构自设劳务公司,右手与左手交易,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应对,虽然内有机关,但交易费用还是增加了。无数较小的机构正在忙于设计员工手册,写得详细,务求在必要时可以找到员工痛脚,炒鱿无需补偿。这不仅增加交易费用,且会导致雇主与员工的敌对。毫无疑问,整个新劳动法是鼓励劳、资双方敌对的。发神经!须要雇用短工的行业,例如建筑,正在天旋地转,不黐线才怪。中国的劳动市场还没有独立或民营的工会,但早有「搞手」存在。这些搞手是为劳方出头,与资方斗法,公有公理,婆有婆理,谁对谁错我不懂,但手法不一,绝不雅听。新劳动法的推出,不少「资方」恐怕「搞手」大行其道。
在前文《再谈新劳动法》中,初稿最后有一段说:如果此法真的严厉执行,国内股票再大升的日子我这个老人家恐怕见不到了。后来决定拿开这一段,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在目前的地区竞争制度下,有些地区忙顾左右,彷佛没有听过该新法,其实也是静观其变,杀到门来再算吧。第二个原因更重要。那是在那九十八条中,没有一条说雇主不能减员工的薪酬(只是第四条说重要的薪酬问题要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如果雇主真的可以自由减薪,随时减到为祸还不大的最低工资,新劳动法的杀伤力会打个折扣。
新劳动法是要取消的。但通过了,由国家主席推出,取消恐怕不容易。如果在立法与施法的程序上不能取消,怎么办?这是个困难程度极高的问题。我想到很多方法都行不通,你道为什么?是因为在一月一日之前的旧劳动法下,国内的工厂一般都不依法而行:依法是不可以生存的(例如工人坚持要在假日开工,否则不干)。这里那里修改新法,传统的忙顾左右的弹性可能守不住。
前思后想,我认为如下的治方值得北京考虑。那是新法不改,但容许工商业机构选择(甲)、采用新劳动法,或(乙)、劳工合约完全自由。劳动市场于是有甲、乙两种机构或公司的选择存在。如果员工认为新法对他们有利,可选执行新法的机构,否则会选合约自由的。倒过来,如果老板采用自由合约的公司,不同意的员工可以另谋高就。这样分两种合约性质不同的机构或公司处理,员工的自由选择可以说清楚很多有争议性的问题。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哪种公司胜出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如果两种公司一起存在,我敢赌身家,自由合约公司的员工的收入一定比选择新法的上升得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