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价值,及休谟法则(尾篇)

作者:张建平 | 原创 | 2008-01-18 08:24 | 投票

(接续腹篇)

“休谟问题”不单单是一个哲学逻辑问题,它几乎无处不在。例如法律界。法律讲究以事实为准绳,但是,依据休谟法则,事实判断并不能给出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只能独立与事实判断而单独给出,如什么事实是合法的(好的)什么是不合法的(坏的)。例如杀人,如果事实可以确认某人杀了人,事先的价值规则说这是不合法的,是坏的,应该杀人偿命。但是,“偿命”在事实判断上也属于“杀人”,但却是合法杀人。也就是说,有没有“杀人”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能给出应不应该杀人的价值判断结论。

一些经济学人常常忽略“休谟法则”,一步跨越“二歧鸿沟”(可能从未听说过这种哲学观点),一头扎进熔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为一炉的所谓“物理经济学”领域,希望窥视“价值”的物理内涵,诸如价值是一种能量、价值是一种力、价值可以物理运动般传递、凝结等等。走这条道路的很多人都是热力学熵理论的拥趸,完全不知道在认识论方面尚有“事实”和“价值”之分的“休谟法则”。

在讨论“价值”的时候,很多人依然坚持客观价值论,在他们的认识论当中,没有“事实”和“价值”之分。总是有人试图举出一些具有客观存在的价值的事例来说明问题,例如空气、阳光等。这些人忘记了,“春风又绿江南岸”和“茅庐为秋风所破”都是描述空气的;而“烈日炎炎”和“阳光明媚”都是描述阳光的,其中贬褒之情都溢于言表。

 

在上述VE领域,产品的功能看似客观测定的,但是如同法律标准一样,同样是对事实的一个独立的价值判断。设计人员对“好与坏”的判断、在产品物理性能和功能之间建立联系的做法,都是无意识跨越“二歧鸿沟”的行为。尽管不断有滞销的产品说明设计的失败,但是产品设计人员很难克服“以己度人”的心理习惯,通常都会把自己认为是“好”的设计想象成为使用者也一定认为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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