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设立国有控股公司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作者认为这种控制力主要是通过国有控股公司来实现的。本文拟就国有控股公司的有关问题谈一点看法。
㈠宗旨
国家设立国有控股公司是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进政企分开,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通过向国有控股公司授权经营,确保出资人到位,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国家可以通过制订有关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范其组织和行为。
㈡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职能
1.国有控股公司是特殊企业法人,之所以特殊主要表现在:⑴必须依照法律和法规制定公司章程并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经营范围也要依法批准和登记;⑵允许其投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⑶享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的权利,对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利;⑷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收益有一定的支配权;⑸一般不得宣告破产;⑹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职能。国有控股公司根据市场经济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组织资产运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控股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不得承担行政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
㈢国家与国有控股公司的基本关系
国有控股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经营,国家对控股公司实施监督和管理,国家对其批准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以其授权的国有资产额(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国有控股公司通过全部或部分拥有其它公司包括未改制企业的股份,对其它公司实行控股或参股。享有对其出资企业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国家对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拥有最终调度权。
通过以上界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产运营主体,自然地把企业制度创新与政府机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结合在一起。这种设计既可以稳妥地推进各级政府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又有利于组建大规模的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实施更大规模的国有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因此,应该说,设立国有控股公司是深化国企业改革,解决政企分开的重要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