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a
cb+nb
a、b表示它们属于非物质生产部门中的特定部分。将物质生产部门与非物质生产部门加以合并,则社会再生产表式如下:
c1+ca+n1+na
c2+cb+n2+nb
从统一的企业化生产的角度讲,将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合并在一起也是正确的。所以,也可以把社会再生产表达为下式:
c1+a+n1+a
c2+b+n2+b
和一般物质生产企业相比,大多数非物质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原料辅助材料的绝对数及所占比例都比较小。但不少非物质生产企业占用和消耗着大量的劳动手段,例如文化体育类企业的相当大部分需要规模巨大的固定设施及多种专用设备,其中包含了巨大的劳动量。当然,也有相当多数量的非物质生产企业,和大多数物质生产企业相比,占用和消耗的生产资料都要少得多。不言而喻,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合并后的第一部类及第二部类,其总的社会平均c/n比值将因合并而相应地发生变化。而原来,非物质生产部门是不进入考察的社会总生产视野的。
并入第一部类的非物质生产企业,其非物质性劳动成果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补偿,从性质上讲属于第一部类内部的补偿,即是由第一部类各企业之间的交换完成的。这本来也容易理解,如果某律师就属于某企业的职工,某些技术性咨询就由某企业的内部研究机构来承担,则相应的生产性耗费即必须支出的各种费用,也就直接属于该企业成本的一部分。相应的办公用具和各种专用设备如仪器电脑之类的更新,也就被纳入该企业的总采购盘子了。
在占统治地位的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之下,不管物质生产部门还是非物质生产部门,同时存在着经济的非主体部分。另一方面,只要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方式,是促进现实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而且又是具体恰当的实现形式,那末归根结底,经济的非主体部分如我国现时期的各种私有企业(内资及外资),各类独立小生产,就总是会以略为变形的形式融合到社会总体经济之中。这种融合其实是相互作用的结果。当然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举例讲,不管各个企业属于何种所有制形式,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下,各类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实际主要取决于其所提供的劳动的复杂程度。这时候,各类劳动者的劳动实际是分层次的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实际所形成的是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可见,各类企业、各类劳动者实际都是相互影响的。还可以举个例子,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存在着合作制形式的企业,而合作制企业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才会真正成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重要形式,在资本主义下则终究难逃资本统治的厄运。顺便指出一点,在社会主义下,在实际具体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之下,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到底多大为好?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应是怎样?这主要是一个需要不断实践的问题,而不是狭义的理论问题。因此,如果更加切合实际地谈生产劳动问题,那末,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就是指能创造价值的劳动。这就是说,虽然内在地讲,只有公有制企业形式的劳动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就象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说来,只有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内在地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但是就实际生产而言,在一定的具体的国度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方式下,经济的非主体部分事实上总会以略为变形的方式融入到整体经济之中。从这个更广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社会的私有企业、独立小生产等就都属于相应的生产部门的有机构成部分。其实,就这一点讲,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也是类似的。至于各个企业生产过程中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则是价值创造的条件。实际形成并据以和社会进行价值交换的物质产品或非物质劳动成果的具体内容怎样,并不影响生产劳动的一般性质,它们只是价值创造和转移的载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