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修改《国家赔偿法》进一言

作者:周洪臣 | 原创 | 2008-10-20 18:30 | 投票
标签: 国家 修改 赔偿法 进言 

 

为修改《国家赔偿法》进一言
周洪臣
 
近日从报上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消息,作为一公民,5年来亲历过身边亲人两起冤案,皆为法院蓄意为之,使我感到政府不作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在这个社会问题不少,而司法机关本身违法、枉法,公然无所顾忌地侵害公民权利,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问题也相当严重。
前者从理论上还可以诉诸法院,后者是法院本身的问题,想起诉都不知道找哪个机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法》和《法官法》里均无规定。遇到后一种情况,《国家赔偿法》即使再完满,可是怎样来执行?谁来执行?这两个问题不解决,赔偿标准再高,对被非法侵害者也无意义。
《国家赔偿法》被称为“实施效果最差的法律”,与我国历来颠倒人权和国家主权的主次关系,甚至无视人权的政治理论有关,由于这些政治理论的长期和普遍灌输,与法制思想背道而驰,导致权大于法甚至蔑视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如果不从政治理论上将颠倒了的主次关系颠倒过来,《国家赔偿法》就是修改发布,也不会给人民带来希望。
无论是自然人而是法人,还是国家,赔偿都应体现惩罚性。但与自然人和法人不同,国家(包括行政、司法)机关本身就是法的化身,中国自古民众就有一句话反映着良知所希冀的公平司法原则:“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这是指“罪”的范畴,如果是用赔偿方式来救济和补偿,显然羁押囚禁一日用“两日”的日工资作为标准进行赔偿(马怀德语)明显带有敷衍受害人之意,而对加害方的宽容是显而易见的,根本谈不上“惩罚”。
现今我国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没有足够可靠的证据是不准随意乱关押人的,在民事案件中更应如此。而现实情况是,我亲历的案件中,一些法官在民事案件中伪造司法文书与隐瞒证据并用,蓄意制造冤案的同时还要保持程序(其实是文件形式)合法,随意羁押和滥用逮捕手段,以达到敲诈勒索钱财的目的,使无辜者不仅丧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甚至肉体和精神遭受常人无法想象的虐待和折磨。须知,在岗位工作人员节假日加班,法律规定资方必须给予三倍于日工资的加班费。无辜者遭受非人虐待和折磨至少应与节假日工人相对——羁押一日至少应赔偿三个工作日的标准工资,否则既体现不出对错案制造和蓄意枉法者的惩罚,也看不出被压迫被虐待者人身解放和自由的价值,更难说国家对人权的尊重。我的理性根据就是:被压迫被虐待相当于负节假日,国庆节加班一天要给三天加班费就是表示人民从被压迫的地位解放出来,而那时被压迫也不至于全国人民都被羁押吧?
合同法中规定,交定金一方违约,自动放弃定金的索回权;供货方违约,要按双倍于定金标准给予对方赔偿。国家赔偿的原因多肇始于国家公职人员对人身权利的非法侵害,难道赔偿标准竟等同于普通商品交易原则?我国劳动力廉价,许多地方平均工资水平之低连马克思说的劳动力的价值都达不到,两日的工资标准就可以等价于一个无辜者被囚禁一天?怎能体现法的严肃和正义!
一个人一旦无辜身陷囹圄,那就是他一家的灾难。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一个人即便是一家人的力量也都微不足道。一个被监禁的人是无法自己救自己的,只有他的家人才有这种取证和申诉、控告的自由,为讨还公道,伸张正义,需要搞清事实真相,需要取得足够可靠的证据,需要向各有关机关申诉、控告,需要到处奔波,需要请律师,免不了要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政府主管部门、党的领导机关主要负责人申诉控告,如果无人接待,还要向信访部门申诉。总之,制造一起冤假错案是比较容易的事,而要纠正一起冤假错案则要他的家人花数年十数年甚至数十年的努力,甚至家破人亡。如果按被害人被羁押囚禁时间两倍日数的工资赔偿,我相信连路费都不够。如果这些损失漠视不管,这样的国家赔偿就大可不必了。这样立法宗旨除了体现立法者的人性泯灭,就是体现统治阶级的专横野蛮,一个体恤民众的统治阶级是不会如此冷漠无情坐视不管的。
此外,修改《国家赔偿法》时,还应对制造冤假错案的责任人规定如何进行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实体法律内容,以镇慑那些贪脏枉法者不致于恣意枉为或者不作为。
一个国家立法和修改法律,应当深谋远虑,应当体现社会底层最广大公众的意志和愿望,真正体现法的公平和正义,而不能敷衍塞责,不能不顾人权民意,经济上与国际接轨,政治文明也应该吸收人类文明的成果,否则,仍然奉行“宁愿我负天下人,决不让天下人负我”那套,那就是对法的精神的亵渎。

 

Baidu 广告
Google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