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不仅要求政府应该是一个有限政府、高效政府、服务政府,同时还是一个责任政府,而实施有效的行政问责正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本文拟就以审计为突破口,创新问责制度,探索有关部门联动机制,实施有效的行政问责问题做些有益的探讨,权作抛砖引玉。
一、行政责任的含义
探讨行政问责,首先就要弄清楚行政责任的含义,明确了含义,才能去问责。行政责任是政府及其公务员因公共权力、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法律、法规所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具体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道义责任。
(一)政治责任。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政府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以此类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这样一来,各级政府在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各种事务时,都要承担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也就是说,要为人民服好务,所办的每一件事,符合人民的利益,符合人民的愿望。之所以要这样做,就是因为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都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行政首长负责组织本届政府,这种政治责任理所当然应该承担。可是,我们有的行政首长一旦被选上,权力自然也赋予了他,一个高素质的行政首长,他会感到这是一种责任。而素质差的呢?他只看重权力,忘记了给他权力的人民,实质上是忘记了自己的政治责任,常常犯凭脑袋发热,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就拿"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来说,本来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应该说是一件好事,没什么可非议的。但是,有的行政首长不根据实际情况,不从实际出发,不听群众意见,甚至是违背群众意愿,单纯为自己树碑,其结果就要负政治责任。
(二)法律责任。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选出的行政首长,权力也就随之赋予了他。权力,在没有监督制约的情况下就会出问题。监督靠什么,显然最管用的是法律。所以,同时要赋予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具体要求是依法行政,也就是说,法律责任,主要是用法律来制约政府成员及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行政首长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一切管理制度、一切管理手段、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当然,在现实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有些法律条文难以涵盖新出现的行政事务及其行政活动等,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以制度进行规范。行政机关规范的制度其约束力也是比较强的,很多成熟的法律都是来源于制度的规范。一般来说,绝大多数行政首长的责任意识是很强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随着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逐步推进,过去传统行政时期那种权大于法的做法已难演绎下去。但是,也常有典型见之于报端,所以,强调法律责任仍然是加强行政责任的有效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