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名誉权,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也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且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难以认定。
那么如何认定行为是不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呢?
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主观上,侵权行为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在一般情况下,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只能是故意,绝非过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失实或履行职务的疏忽,也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
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发表有损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言论,涉及的事实虽然真实,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侵害对象,被侵害人是特定人。有时候即使没有指名道姓,但根据当时的具体情景可以确定为某个人,也可以构成对此人名誉权的侵害。
侵害方式,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侮辱和诽谤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不公开的。
危害后果,给权利人带来了损害。不公正的社会压力,精神上受到折磨乃至崩溃,心理上遭受创伤,诸如此类。当然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以区别其它行政处罚责任、不道德责任等。如一般的公共侮辱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的, 也可以不再作为民事诉讼处理;对于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