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土地改革的22项建议与现代地权法理解构(原创)

作者:陈绪国 | 原创 | 2008-10-27 00:35 | 投票

向十七届三中全会献礼作品 

关于我国土地改革的22项建议与现代地权法理解构

价值中国环球资讯 专栏作家陈绪国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洗礼,我国广袤的土地上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全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利用与住房制度改革的进行,以及供地与用地的矛盾加剧,我国必定会来一场声势浩大的农村土地改革。

这次土改的最大不同点在于,我国以往的土地改革是建立在马列主义社会学基础上进行的,今次的亮点,不仅仅是停留在这一层面上,而且要有宏观调控经济与微观市场经济的巧妙结合,要有现代土地法理支撑。否则,土地改革就会出现纰漏,甚至无法进行下去。

我国从198711月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并允许使用权有偿转让。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天津、深圳、广州和海南岛进行试点,标志着社会主义土地市场经济开始孕育。与此同时,我国的土地法制建设同步进行,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反观一些制度设计,仍然存在许多漏洞,导致许多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土地市场上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为了解决农民的生计等一揽子问题,首先,我们要认清改革的目标和对象,用现代土地法理学说来全方位地指导改革的全过程。

这次土改的目标,应当是以农民为本,较大幅度地保障农民群众个人的农地地产权,尤其是转让土地的收益权,扩大本产业与他产业的经营自主权,使广大农民群众尽快脱贫致富。

为了尽量做到公平、精准的程度,避免改革走样、失误,也避免不必要的争论,当务之急,就是要理清当前农村的土地体制、土地法权,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

土地改革,需要的是理性而非激情。执政党的理念,是既要坚持党性,又要坚持法定程序,一旦形成决议,应当将所有提案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出台法律文件执行土地改革。无论是官方或是民方,都要认清什么是土地私有制,什么是土地公有制,认清国际国内土地市场的复杂形势,认清社会主义土地改革的大方向,决不可以搞土地买卖自由化,决不可以重蹈日本、美国等自由资本主义世界的輹辙,决不可以重蹈前苏联、东欧搞私有化的輹辙,决不可以重蹈非洲等第三世界穷国“以土地换贷款”陷入圈套的輹辙。

其实,我国的土地制度还有许多缺陷,许多法律需要修改完善。限于篇幅,本篇仅谈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我国土地改革的22项建议

土地改革是我国的根本大计,不仅牵涉到广大农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也牵涉到广大市民的长远利益。土地改革必须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一元论,坚持用科学的物权观来武装我们的头脑,坚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原则,针对我国农村存在的实际问题,稳妥地、有序地、正确地出台和进行这项伟大事业。这应当是这次土地改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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