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修改反映的是什么

作者:任志强 | 原创 | 2008-10-27 07:32 | 投票

早在大头娃娃时,奶粉就成了食品一害,由于缺少对奶粉标准的监管,让劣质奶粉轻易的进入市场,并对儿童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然而这一灾难并没有就此而结束,并在继续的从另一个侧面形成了新的灾难。

大头娃娃是因为奶粉中缺少蛋白质。但是大头娃娃之后人们并没有从生产的质量监管与检验标准和把关上下功夫,而仅仅从蛋白质的单一指标含量上引起了注意,于是有了2.96%的限制性条件,大大提高了牛奶中的蛋白质含量标准。但大多数饲养周期中,牛肚子里的牛奶并不可能达到这样的一种高蛋白质的标准含量。而指标低的牛奶的收购价格则相应的会低,奶农的收益就会大大降低。同时在有了蛋白质含量的要求时并没有其他防止为提高蛋白质指标而出现其他添加剂或造假手段与检测指标的方法,于是三聚氰胺就有了大展身手的机会。

三聚氰胺并非首先出现在奶粉中(牛奶之中),而是首先出现在人工饲料、人工蛋白等其他辅料之中,但由于没有国家食品中的严格监管办法,于是这种本就不应出现在人的食品中的化工原料就从其他动物食品中先开始了,然后当发现对人的伤害并不严重时,就又开始钻国家监管与法律的空子,进入到了人的食品链中。直到这次因儿童无法排放和吸收这些化工异物而造成死亡时,才在社会中公开。如果都是成人食用,不发生恶性的病例报告,那么这种三聚氰胺产品是否还会继续生存呢?

如果在大头娃娃时就建立了严格的奶粉监管标准与措施,那么还会发生三聚氰胺加入奶粉的事件吗?

再看看这次奶粉事件的发生。一是几乎都是名牌产品;二是几乎都是免检产品;三是几乎都是出口产品。市民是将对产品的信任建立在国家名牌的评选、免检企业的荣誉和出口产品的监管上了,换句话说是建立在对国家、政府的信任上了,建立在国家的《食品卫生法》上了,而问题的产生也恰恰正在于国家在上述环节中的责任缺失上了。

名牌食品的基础首先是安全,国家免检的基础首先在于严格的自检,出口产品的监管在于海关,但多种监管机构都恰恰在最应发挥作用的时候放弃了自己的国家权力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国家缺少专门的检验要求,也让企业本应有的严格监管成了一道没有守门员的空门,成为了为追求奶粉质量提高而造成奶粉质量下降或有害的事件。

从大头娃娃到三聚氰胺并没有多长的时间,但前者的问题并未引起后者的注意,并未建立相应的国家检验标准,也未引起《食品卫生法》的修改,也成为后者事件发生和扩大的前提。这本就是国家执政能力、市场监管能力缺失的典型案例,本就是国家的责任问题,但国家却将这么明确的责任推给了市场、推给了企业。

大多数的领导、媒体、社会舆论都将奶粉的问题推给了企业、企业推给了奶站、奶站推给了奶农、奶农推给了奶牛、奶牛推给了饲料,至今至少还没有哪个权威或国家机构正式对社会公开公布是哪里一个环节被加入了这种化工产品,谁应最初对这些问题承担责任。当然也有一些国家领导人将责任推给了企业的道德之心和社会责任,以试图推卸国家的监管责任,难道国家的食品安全是依赖于企业的自律上吗?难道企业有道德与社会责任就可以免除政府与国家的监管责任吗?政府不是在将所有的企业都推到了市场的对立面上吗?

且不说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人性本就是恶的,因此才需要用国家的法律、监管和社会的监督共同形成一张抑制恶性产生与危害社会的网,以保障市场运行的合理与安全,这本就是公民纳税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借助于国家的强制性约束的权力与职能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的唯一理由。而今当这种强制性在免检中失去了保障的作用,反而将责任从政府的监管推到了企业的道德上,岂不是丧失了国家与政府作为权力部门并向纳税人征税的理由,也丧失了纳税人对国家权力保护能力的基本信任。

再说企业的道德真的缺失了吗?从收购牛奶对检验评级定价的角度看,一定不是生产奶粉的企业在添加这种化工产品,而只能是非企业的奶站或奶农才有这种提高牛奶中蛋白质含量以提高收购价格的需求。从这些品牌企业均有免检的“保护令”角度看,他们已没有必要为了产品中的蛋白质含量多少而另做手脚。免检足可以让道德缺失的企业不用花钱去买三聚氰胺,而只要直接在产品包装上提高含量就够了。大头娃娃不就是出自于此吗?因此从生产的环节看找不出企业因为不道德而添加化工产品的理由与动机。

而失于检验、辜负了免检的荣誉称号则在于国家本就没有这种检验标准与检验要求,甚至没有检验的办法,那么企业是否道德或是否有社会责任又能如何呢?

真正让社会看到的企业不道德在于问题出现之后的处理,社会可以原谅企业在没有国家标准或不知危害程度的情况下进行的生产、销售,但却不能原谅企业在问题出现之后,不采取积极的信息公告和召回行动,不能原谅企业让问题继续扩大,并向市场隐瞒和欺骗。但发现问题并积极上报的恰恰是企业的股东之一,他们恰恰是用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与道德之情才揭露了自身存在的问题。遗憾的时,奥运的“政治”、官员的乌纱帽以及种种非企业所能控制的原因,才有了今天的局面,企业又何能承受“破坏奥运”的千古重罪呢?

不管企业是否有责任之心,都不能免除国家的监管责任,否则又何须李长江局长辞职呢?当国家设立了检验标准与监管方式之后,多次清查都证明并非发现超标情况,难道这是因为企业的道德水平提高了吗?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心提高了吗?非也。只要有国家的规定,企业不管是否有责任心都不得不服从于这一监管与规定,而解决这一食品安全问题并不难,只要有了标准、要求和监管办法,自然就会有符合标准的产品。问题只在于国家责任的缺失上。

《食品卫生法》从卫生到安全是一个进步,至少让立法者知道这是国家的责任,而非企业的道德之争。但立法中的问题却反映出的仍是以政府说了算的标准为死规定的许可制。虽有了对新食品的评估手段,但审批与许可制的计划经济的手段是无法管好市场经济的。

为什么立法中不是要求所有的食品生产单位自我标明产品的成分(就像药物产品),并注明产品的成分与含量(保密方可另加专制约束或特殊保护约束),这样就将责任把关的第一道锁交给了企业,企业必须有责任向社会公布自己产品中的各种成分或含量。没有公告而检验出的成分都是企业的违法责任,这样就逼迫企业自我检验的能力提高、责任心加强,也不用管国家是否有规定或国家的规定是否有漏洞,都是企业的责任。

而国家的监管则重在检验企业的产品标明的情况是否属实,标明的成分与数量是否有害或安全,也只有这样事前的评估报告才有意义,事后的监管才有效果,市场也才能有创新,才会活跃和发展。

第一次检验奶制品中是否含有三聚氰胺时,并没有出台国家的含量标准,于是所检验和公布的各种产品中的三聚氰胺的数量相差了三千倍,多者可以肯定有害安全与健康,但少者在事后公布的含量标准之下,本是一种安全也健康的产品,但这种无标准情况下的公布却让全社会和全世界都震撼了,并以为所有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都是有害的。事后公布的标准也很难挽回这种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的恐惧心理了。这也再一次证明事件的根源不在于企业,而在于国家的立法与制度。

立法的许可性、批准性、规定性;还是法不禁止则可行、是安全的,这是两种不同的立法思路和立法逻辑。用放开式的监管,由企业承担第一道自检的责任远比只要符合国家的规定就是合格产品要好得多。因为任何国家的规定都不可能没有漏洞,或许远远追不上科技的进步与市场的创新。热议中的《食品安全法》并没有给市场与安全带来信心。

本来只是件加强国家责任与监管的事,但由于非要将责任推给市场和企业,也才闹出这样一场风波。当社会将目光都集中于企业的道德上时,就必然会忽视加强政府的责任与监管,不但不利于事件的处理,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秩序的建立,更不会有让人放心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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