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制度阻止了地方发行公债?

刘军宁 原创 | 2008-12-03 09:57 | 投票

  案:最近关于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议题再次浮现,特此重贴,本人在四年写的一篇文章,一表达笔者的立场。

  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发债?持不同的政治哲学的人有不同的看法。视中央集权大一统的家长制政体为理想模式的人士通常反对地方政府发行公债?这种政体理论背后的假定是中央政府是全国的大家长,地方政府是从中央政府派生出来的。地方政府官员和民众,就像未成年人一样,没有责任能力、不知自己的利益在那儿,不知如何照看自己的利益。因此中央政府有必要替地方政府和民众全面着想,全国一盘棋,从严控制地方财政,就像家长控制少儿的钱袋一样。在中央集权的大一统体制中,各级政府在政治责任上对上不对下,不对辖区民众负责,权力不受民众的节制,各级政府的预算没有硬性约束制度。

  如果一个人认为,个人应该自主的,各级政府应该是自治的,其权力是有限的,政府应该对选民负责,中央政府不是全知全能全善的家长,每个个人和当地政府最能判断自身的利益需求,并通常有权利和能力处理好自己的事务,那么,这样的人通常会主张地方政府具有发行公债的权利。根据这样的政治哲学,地方的发债权是其固有的,不是中央政府授予的,如果承认个人应该是自主,地方应该是自治的,地方政府具有发行公债的权利就是理所当然的。

  如果看来,是否赞成地方政府有权发行公债,在根本上关系到有着重大不同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哲学。同时,不同的制度是根据不同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哲学塑造的。在地方政府有权发行公债的国度,地方政府的领导人是真正由当地民众选举产生的;民主国家地方首脑的任命采取的是选举制和任期制,同时有地方议会对其行为进行约束,既需要在预算体制内运行,又面临着很强的选票约束。在地方政府无权发行的国债的国度,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实质上上是由上级和中央任命的,地方的财政是完全手中央掌控的。所以,地方政府能否发行公债还涉及到不同的制度环境。

  在发达国家,地方发债是一个普遍现象。在中国,地方政府发行的公债的需求由来已久,地方发债的必要性在学术上也已得到多方面的论证。就目前而言,众所周知,地方政府发行公债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可见,首先现行的法律框架对发行公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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