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股减持与增持将成常态
武汉科技大学 董登新(教授)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同年5月10日,首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亮相,三一重工(600031)率先发布了董事会有关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决议。3年过去,股权分置改革已经走过“对价支付”阶段,然而,随着原来的非流通股“禁售期”的纷纷结束,上市公司的“大小非”不断解禁,蜂涌而出,中国证券市场开始逐渐步入了真正意义上的“全流通”时代。据估计,大约2009年底,中国证券市场所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方可解禁完毕。
自2006年8月17日首只“小非”(G宏盛)解禁以来,“大小非”解禁规模似乎越来越大,市场抛售的压力似乎也越来越强,并引发了投资者的担忧和焦虑。例如,2008年,全年“大小非”解禁规模将达到1.6万亿元。事实上,“大小非”解禁与减持是有诚信原则和法规约束的,它并非人们想象中的一刀切或一步到位,在此,笔者将“大小非”解禁与减持的法律规定归纳为三大类情形加以介绍,以便读者理解。
一、“小非”解禁后可以自由减持
所谓“小非”,即持股比例小于5%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禁售股”。“小非”的禁售期一般承诺为12个月,期满后即可全数抛售,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
二、“大非”解禁后只能分批减持
所谓“大非”,即持股比例大于5%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禁售股”。“大非”解禁后,其减持必须分期分批进行。
2005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办法的“第四章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中,明确规定了“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